馬伊琍“卷入”7億詐騙案 范冰冰汪涵等也曾踩中“代言雷”
馬伊琍工作室在接到上海刑偵總隊通知后立即發出聲明稱,“已于第一時間向該品牌提出解約通知,并積極配合刑偵工作,提供線索及信息。如有其他受騙加盟商尚未維權,亦可私信馬伊琍工作室,我方將盡全力協助維權。”
雷達財經出品 文|張凱旌 編|深海
“近日,我方工作人員接到上海刑偵總隊通知,告知我方演員馬伊琍女士代言品牌茶芝蘭因涉及違法犯罪,正接受公安機關調查。”央視財經的一則報道,揭示了馬伊琍所代言的奶茶品牌——茶芝蘭一場涉案7億元的騙局。
先以“全方位配套服務”為承諾吸引加盟商交款入局,并雇傭人員冒充消費者營造生意火爆假象,最后放任客戶因門店冷清關停歇業,目前90余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5月15日,微博話題#馬伊琍道歉#登頂熱搜,馬伊琍與其工作室均發文向受騙消費者、加盟商表示歉意,然而對此,許多網友并不買賬,“一個道歉就夠了嗎?”雷達財經梳理發現,從保健食品、廚衛用具到P2P平臺,明星代言的產品屢屢踩雷,但道歉過后,無良商家“割韭菜”的案例仍層出不窮。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閆創對雷達財經表示,從《廣告法》的角度來看,明星代言的產品暴雷后,明星自身主要承擔的應是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目前判斷公眾人物是否涉嫌虛假宣傳,主要看其主觀上是否明知或應知。受損的消費者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廣告代言人承擔相應責任。
茶芝蘭曾被曝雇人排隊充場,涉案金額超7億
據央視財經報道,2020年5月,上海市民高女士受某網站廣告吸引,試圖加盟某知名奶茶品牌創業,而后,客服以該品牌加盟名額已滿為由,轉而推薦了一個名為“茶芝蘭”的奶茶品牌,并表示“茶芝蘭”是與該知名品牌同屬一個集團的第三代品牌,還邀請高女士實地考察。
然而,高女士在簽訂協議并支付10萬元的加盟費后卻發現,公司原先承諾的全方位配套服務并未兌現,自己的加盟店也在3個月后因生意慘淡停業。
無獨有偶,上海市民的王先生的境遇與高女士如出一轍,其也是在支付高額加盟費后,未得到公司承諾的服務,最終相關店鋪因生意慘淡停業。
2020年12月,上海警方依托數據分析,發現大量奶茶店鋪加盟商戶“異常關停”的風險,可能涉嫌經濟犯罪,遂組成專案組開展偵查,并于2021年3月23日將以犯罪嫌疑人金某、王某為首的詐騙團伙一網打盡。
經查,金某、王某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成立某餐飲公司,在未經權利公司授權許可的情況下,搭建多個虛假知名品牌奶茶招商加盟網站,設計發布帶有“品牌加盟”字樣的招商廣告。隨后,收購或注冊50余個奶茶品牌,通過設計宣傳話術,安排話務員對外推銷加盟業務。“茶芝蘭”正是該團伙50多個“馬甲”奶茶品牌之一。
此外,犯罪團伙還以每人每日40元到80元不等的價格,雇傭人員“充場”,制造店面火爆供不應求的假象蒙騙加盟商。
據媒體暗訪報道,2020年11月,在上海本地的一些兼職群中,開始陸續出現多位“領隊”以“群演暖場”為名招募兼職者到茶芝蘭奶茶店排隊。兼職者們到場后,要先后完成簽到、拍合影、買奶茶等任務,整體時長約4個小時,其中有約30分鐘的時間聚集在奶茶店門口“不消費,只擺拍”。活動最后,每名兼職者可免費獲得一杯18元以下的奶茶外加40元“充場費”。
而時間、地點、人數要求近乎一樣的人民廣場附近“群演暖場”兼職,則持續了至少21天,每天分上下午兩場。
彼時據茶芝蘭負責招商的項目負責人所述,每家店的營業數據沒有低于1萬元的,人民廣場分店一天的營業數據在13000到15000元,而其向加盟者所發的排隊視頻中,排隊者人流的分布,與此前暗訪時記者的親身體驗一模一樣。
在加盟商繳納加盟費后,犯罪團伙還會通過拖延門店選址時間、翻看地圖隨機選址、抬高裝修采購報價、供應原料以次充好等方式消極履約,直接導致大量加盟店經營慘淡甚至關門停業,有的加盟店每月營業額僅有幾千元,遠不足以沖抵運營成本。為逃避追責,犯罪團伙還頻繁更換公司、品牌和收款賬戶。
最終,這場涉案金額超7億元的詐騙案被上海警方成功偵破,90余名犯罪嫌疑人悉數落網,相關虛假招商網站也均被搗毀。
馬伊琍致歉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官網顯示,茶芝蘭的商標最早由上海味湘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申請,2014年8月通過注冊,為第29類食品類及第43類餐飲住宿類商標。
另據天眼查,上海味湘成立于2016年,注冊資本200萬元,2021年3月曾因虛假宣傳被上海市松江區市監局罰款2萬元。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汪濤,其子公司山東中佰餐飲有限公司擁有“茶芝蘭”第29類別的特許加盟經營資質。
上海味湘負責售后運營的徐先生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上海味湘與本次被查的犯罪團伙是合作關系,在警方帶走調查的人中,有兩人是公司的高管,還在配合調查沒有出來。據內部人士透露,上海味湘與涉案團伙的合作,按約定,雙方獲得收益的分成是團伙獲75%-80%,上海味湘得20%-25%。
此外徐先生指出,茶芝蘭招商時間是在2020年11月,此前并未啟動,早于這個時間的加盟案例與茶芝蘭無關,且公司并沒有90余人被抓,現在還在等待結果。
雷達財經注意到,2020年11月前后,曾涌現出多篇關于茶芝蘭加盟優勢的報道,其中還曾把茶芝蘭描述為與國家級重點龍頭企業湘茶集團強強聯手,“74個優質茶園基地,50萬畝茶田”、“擁有7年發展歷程”。
而在茶芝蘭所有的宣發中,與馬伊琍的合作無疑是品牌宣傳的重點。“茶芝蘭這次請來了影視行業的著名演員馬伊琍女士作為品牌的形象代言人,再一次得到了廣大消費者的認可,現在茶芝蘭在行業里是一個非常受關注的投資項目。”
在茶芝蘭的實體店中,亦有馬伊琍的立牌、宣傳圖等為品牌的信用背書。
對此,馬伊琍工作室在接到上海刑偵總隊通知后立即發出聲明稱,“已于第一時間向該品牌提出解約通知,并積極配合刑偵工作,提供線索及信息。如有其他受騙加盟商尚未維權,亦可私信馬伊琍工作室,我方將盡全力協助維權。”
馬伊琍本人也回復了這一聲明稱,在今后相關工作中必須更為嚴謹,合作前細致核查,合作中積極監督。而#馬伊琍道歉#的微博話題,截至發稿閱讀量已超8.9億。
明星代言踩雷屢見不鮮
“雖然每每代言產品出事之后,明星們都強調要更加審慎嚴謹,但現實中明明有坑,前有明星翻車,后有來者跟進的事情并不少見。”對于馬伊琍代言翻車一事,半月談微信公眾號評論道。
雷達財經梳理發現,從保健食品、廚衛用具到P2P平臺,明星代言的產品可謂遍及普通人生活的各個領域,但也正是因為代言的“無孔不入”,才導致了其“遍地踩雷”的現狀。
2004年,葛優代言億霖集團的廣告登上央視后火遍全國,“合作造林,首選億霖”的廣告語一度讓億霖集團成為國內首屈一指的林業公司。但三年后,億霖卻被北京警方認定為“近年來涉案金額最大的非法傳銷案件”,涉案金額達16.8億。
同樣在2007年被“抓包”的騙局還有趙本山代言的蟻力神以及郭德綱代言的藏秘排油,兩項產品都自稱是保健產品,但前者涉非法集資,案件金額超百億,創始人被判無期徒刑;后者則遭到“315晚會”的點名,很快就從市場上銷聲匿跡。
除此之外,陷入詐騙、欺瞞消費者風波的品牌還包括:鄧婕代言的三鹿奶粉;張鐵林、范偉、王剛代言的“u88、3158、28”招商三家招商網站;王寶強代言的河南綠業電腦學校石家莊分校;范冰冰、謝娜、黃圣依等明星代言的綠瘦公司相關產品;成龍代言的北方汽修學校;孫儷代言的歐派家居等。
如果說上述產品還僅停留在傳統領域的話,那么疊加互聯網屬性的金融產品,就更加令消費者防不勝防。
2020年5月,有投資人爆料稱,互聯網金融品牌愛錢進到期不退錢。兩個月后,愛錢進暴雷成為市場焦點,超過10萬人被騙超百億元,9月底,北京市公安局對愛錢進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立案偵查。
愛錢進官網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10月21日,平臺借貸余額本金近190億元,借貸余額利息為14.69億元,逾期金額82.65億元,逾期筆數超42萬筆,其中逾期90天以上金額71.19億元,大量投資者血本無歸。
暴雷期間,愛錢進三任代言人汪涵、劉國梁和雷佳音因此遭到網友群嘲,眾多受害者表示,“正是看了汪涵、劉國梁的代言,才相信理財,不能這樣不明不白地被騙。”一度,微博話題#汪涵被催債#頂上熱搜。
另據媒體不完全統計,與明星合作、代言的互聯網金融產品還有網信(先鋒)理財、三三集團、e租寶等14家,涉及明星至少28人,暴雷金額超2000億元。
也因此,在此次馬伊琍代言奶茶店“翻車”后,有網友高呼,“建議立法:明星代言某品牌產品等同于參與該產品的銷售環節,出現問題應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律師:明星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針對明星代言產品暴雷的問題,律師閆創認為,根據《廣告法》的規定,判斷公眾人物是否涉嫌虛假宣傳,主要看其主觀上是否明知或者應知,是否對產品了解使用,以及對代言的產品盡到了形式審查義務。
閆創表示,公眾人物代言產品前,首先應對產品及其生產廠家進行詳細的了解。比如產品是否符合質量認證標準,是否享有注冊商標,是否有質量檢測報告,廣告語是否涉及虛假宣傳等。
據《廣告法》,若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將被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而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則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
此外,《廣告法》還規定,虛假廣告如果造成消費者損害,在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為虛假但仍作推薦、證明的情況下,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不過閆創也坦言,明星代言的產品出現問題時,消費者除了正常維權,并沒有其他更好的途徑。“可以去法院起訴,要求廣告主和廣告代言人承擔相應的責任,或者通過市監局進行協商調解或者要求查處,涉及刑事犯罪的,要求辦案機關公正妥善處理。”
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產業管理學院法律系主任鄭寧表示,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中都對個人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產品有所限制,這些規定應當引起藝人方的重視。
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學副教授吳景明亦指出,作為公眾人物,不能只以金錢或者利益為目的,一定要在獲得合法利益的基礎上做代言。作為消費者,應該具備權利意識,通過法律途徑積極維權,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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