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欠債75萬無法償還 全國首例個人破產案獲法院裁定
深圳審結全國首例“個人破產”案件,引發社會高度關注。
來源:科技金融在線
7月19日,深圳市民梁某收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送達的裁定書,法院批準了他的個人破產申請。這是國內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于今年3月1日實施以來,全國首宗裁定生效的個人破產案件。
深圳審結全國首例“個人破產”案件,引發社會高度關注。
7月19日上午11時許,深圳市民梁某收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送達的裁定書,法院批準了他的個人破產申請。
這是國內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于今年3月1日實施以來,全國首宗裁定生效的個人破產案件。
個人破產后還用不用還錢?究竟什么樣的人才可以申請個人破產?破產等于縱容老賴嗎?
專家認為,保護“誠實而不幸”的人是個人破產條例的核心。個人破產首案裁定生效是中國破產制度改革的標志性事件,為填補中國自然人破產法律制度的空白邁出了關鍵一步。
個人破產不等于不還錢
事情還要從三年前說起。2018年6月,32歲的梁某選擇自己創業,希望開發出具有創新專利的藍牙耳機產品。
由于沒有客戶資源和銷售渠道,再加上一場突如其來的疫情沖擊,2020年9月,梁某的創業最終以失敗告終。
在創業期間,梁某為了創業公司能夠經營下去,向13家銀行以及網貸公司借貸了運營資金。
根據梁某申報的情況,截至破產申請提出之日,他的債務總額約75萬元。而其僅有36120元存款、4719.9元住房公積金,無房產、車輛等大宗財產。
今年3月10日,無法償還借款的梁某選擇向深圳中院申請個人破產。
4月底,梁某變更個人破產類型申請,將個人破產申請清算變更為申請重整。5月中旬,深圳中院受理了梁某的個人破產重整申請。
經法院嚴格審查,并按《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的規定,在受理申請當日停止計算梁某約75萬元債務的利息。
創業失敗后,梁某到一家公司擔任結構工程師,每月收入約2萬元,其表示愿意盡力還債,并提出了重整可行性計劃。
根據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計劃,梁某三年內償還借款本金,所有利息被免去。未來三年,梁某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產生活必需品作為豁免財產之外,其他收入將均用于償還債務。
若梁某不能按重整計劃執行,債權人依法有權向其追索未歸還的所有借款本息。
梁某表示,申請個人破產前,他最多時一天接七八個催債電話,精神壓力非常大。“現在沒有之前巨大的精神包袱,我需要好好工作,把欠的錢盡快還清。”
保護“誠實而不幸”的人經濟再生
值得一提的是,梁某個人破產案件的裁定,是今年3月《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實施以來,我國境內首宗裁定生效的個人破產案件。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規定,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3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對此,有網友擔心,這是否為欠錢不還的“老賴”提供了逃避債務的空間?從而導致債權人的利益無從保證。
實際上,《條例》對申請個人破產有著非常明確的申請條件,必須是“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才能申請,而且債務人要自愿提出申請,法院要作嚴格審查。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誠實而不幸”要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債務人申報財產、債權人申報債權、管理人調查核實、債權人會議審議,按重整計劃、和解協議清償,或者通過免責期考察,經過社會監督,法院才會裁定許可免責,認定其為“誠實而不幸”的人。
比如,在首例裁定生效的梁某的個人破產案件中,法院多次上門調查,一一核實梁某夫妻二人銀行流水、房屋租賃合同、兩個小孩學雜費單據等等,確認梁某是如實申報財產。
深圳中院破產法庭庭長曹啟選表示,個人破產制度的目的是幫助‘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實現經濟再生。“誠實而不幸”是法院決定是否受理個人破產案件的前提,也是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法院裁定是否批準其減免債務申請的條件。
此外,《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規定,個人破產類型分為破產清算、重整、和解。
以梁某的案件為例,由于未來有可預期的收入,法院并非“一刀切”宣告破產、免除其債務,而是選擇適用重整程序,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利益,讓債權人也能最大程度的接受。
同時,當沒有收入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時,也并非簡單地免去債務。條例規定了多種不能免除的債務和不能免責的情形。比如,因奢侈消費等行為而承擔重大債務或者使財產顯著減少,因故意損害他人導致的損害責任等,債務人所欠的稅款、罰金,即便個人破產后也不能免除剩余債務。
破產改革的關鍵一步
事實上,早在2006年,我國就頒布了《破產法》,但這只能算是“半部破產法“,因為其僅涉及法人企業破產,事業單位、合伙和個人獨資企業的破產不在法規范圍內。
為了讓“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有“翻身”機會,也為了不讓個人債權人的債務變成壞賬,2019年開始,個人破產制度被多方提及。
但直至2020年8月,深圳市才率先正式通過《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成為我國境內個人破產制度真正意義上的首次立法。
深圳毗鄰香港,是首批經濟特區城市之一,經濟實力雄厚。經貿往來活動頻繁,個人資不抵債的情況時有發生,這為深圳率先開展個人破產制度改革試點提供了條件。
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意見,支持在深圳開展破產制度改革試點,率先試行自然人破產制度。
之后,深圳中院上線運行“破繭”個人破產綜合應用系統。據了解,系統上線首月,該院就收到260件個人破產申請。最新數據顯示,截至7月16日,深圳中院已收到615宗個人破產申請。
有專家人士表示,深圳從《條例》的制定到第一案裁定的生效,是我國破產制度的標志性事件。當前,溫州、南京等多地都在探索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的個人債務清理工作,來自深圳的個人破產案例更具有示范意義,為填補我國自然人破產法律制度的空白邁出了關鍵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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