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華發股東糾紛再迎反轉,招商資管訴訟案被最高院發回重審
一個曲折離奇的復雜故事。
來源/易簡財經
8月16日,深華發A公告稱,招商資管訴深華發控股股東武漢中恒的一案,最高院裁定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法院2019年的民事判決,并將本案發回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
深華發本意是讓渡資產借錢紓困,結果卻差點因此喪失上市公司控制權,如今故事迎來了轉機。
地產合作成導火索
這個曲折復雜的故事還要從七年前說起。
2015年12月,武漢中恒以名下深華發股票作為增信措施,向平安銀行借款。
但根據相關規定,銀行不得投資公司股權,因此必須借助通道業務。于是,平安銀行設計結構化產品,向武漢中恒提供融資,招商資管則是通道方和質押權利人。
隨后,招商資管與武漢中恒簽署《股票質押回購協議》。協議中所約定的深華發A股票,初始交易額為10.8億元,回購交易日為2016年12月31日。
2016年2月,雙方簽訂補充協議,武漢中恒合計質押的深華發A股票數量達1.161億股,回購交易日延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專業人士表示:“如果管理協議中,沒有明確約定各方的義務和責任,那么按照一般情況,平安銀行借錢給中恒集團,招商資管作為通道方和質押權利人,應聽融出方和委托人,也就是平安銀行的指令做事。”
因此,招商資管只是授權簽署主體,僅承擔通道管理義務,在沒有融出方和委托人發出指令或授權的情況下,應無權對武漢中恒提起訴訟。這也是招商資管在此次案件中受質疑的關鍵點。
同一年,深華發和武漢中恒,與深圳萬科就公明舊改項目簽署合作協議。但之后的一年里,雙方合作進展并不順利,并訴諸仲裁。
結局是,深華發不僅要支付萬科違約金,還被代理律師索要近2000萬天價律師費。雙方合作的失敗,也成為深華發與武漢中恒,和招商資管之間產生糾紛的導火索。
一審500萬財產被執行
在與萬科分手后,武漢中恒又引入華僑城接替萬科作為合作方。2016年12月,武漢中恒與華僑城更新簽署合作協議。
其中,在雙方的一項工業區舊改項目合作中,華僑城更新的項目公司,先向中恒公司支付了11億元的拆遷補償款,中恒將拆遷補償款中的10.8億元,又借給了華僑城更新,用于購買上述《股票質押協議》中的資產受益權。
受益權轉讓后,武漢中恒的股票質押風險得到解除,平安銀行退出,華僑城資本成為了實際的融出方和委托人。
對于這次合作,深華發與武漢中恒的本意,是讓渡資產借錢紓困,但后來武漢中恒與華僑城更新在合作過程又發生了糾紛。這也成了橫亙在該融資合作中,令架構無法拆解的“雞肋”。
2018年4月,招商資管以武漢中恒集團股票質押到期未及時贖回為由,提起訴訟。
招商資管主張,對質押的1.16億股“深華發A”股權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質押股票所得款在債券范圍內優先受償。招商證券的訴訟一旦成功,武漢中恒就有失去上市公司控制權的風險。
2019年,廣東省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裁定查封、扣押、凍結武漢中恒集團名下價值500萬元財產。
二審裁定退回重審
今年7月,事情迎來轉機。
最高院裁定撤銷上述招商資管與武漢中恒的糾紛案件判決,并發回廣東省高院重審。武漢中恒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近558萬元也予以退回。
裁定書認為:“根據武漢中恒集團此前主張,涉案的10.8億元融資本金,由平安銀行通過鵬華資產秋實5號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指定鵬華資管,認購招商資管股融寶8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再由鵬華資管指令招商資管,向武漢中恒集團提供。
此后,根據武漢中恒集團與華僑城更新的協議安排,華僑城資管通過與平安銀行簽訂《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收益權轉讓協議》,受讓5號資管計劃的受益權。
若上述事實成立,根據資管計劃有關合同的約定,招商資管只是涉案10.8億元融資款的管理人,只能協助資金融出方主張債權,其在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行使訴訟權的合法性受到質疑。
因此,招商資管提起本案訴訟,依據是否充足尚需進一步審查。”
來源:最高院裁定書
回顧整個案件,無論是基于這個金融產品本身的有效性,還是招商資管作為通道方的權利,都存在很多疑點。
首先,在招商資管提起訴訟的同時,2018年4月資管新規發布,針對嵌套問題傳遞了非常明確的信息,即資產管理產品僅允許嵌套一層資產管理產品(但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除外)。
在過渡期平穩結束后,新規從今年正式實施。也就是說在兩年之后,當初的這個金融產品已經不符合資管新規了。招商資管作為通道本身,也不再受法律保護,甚至是違規的。
其次,從通道本身而言,招商資管只是資金管理人,并且在華僑城通過中恒出借的款項,從平安銀行手上買下資產收益權后,雙方已經交割完成,招商資管實際上缺乏發起單獨訴訟的資格,招商資管卻堅持訴訟和索賠,行為非常奇怪。
此次通過二審的裁定,也證實了整個案件的可疑性,以及高院對深華發與中恒方訴求的支持。
結語
深華發與招商資管兩次對薄公堂,由于案件涉及股權質押,事關上市公司控制權,也格外受市場關注。深華發方表示,目前該案件已發回廣東省高院重審,在期間不存在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和轉移的情形。
透過這場復雜的金融糾紛,我們也能感受到現代金融產品的復雜性。在為企業提供融資的同時,金融機構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功能,是風險的分擔和分割。
專業人士表示:面向普通投資者的金融產品,其實種類有限,也遠不算復雜。但面對專業機構和企業來說,那就是另一個天地了。金融產品必須處于嚴格的監管之下,企業在尋求融資的過程中,也更應該擦亮眼睛,做好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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