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證券4年IPO之路生變,“五洋債”余震未了?
一宗六年前承攬的債券發行項目,令五洋建設發行債券的主承銷商與債券受托管理人——德邦證券身陷糾紛。其4年IPO之路如今也按下了暫停鍵,傳出更換保薦商、重啟上市事宜的消息。
作者 | 高遠山
來源 | 獨角金融
4年IPO之路暫告段落
7月6日,上海證監局發布海通證券關于終止對德邦證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之輔導工作的公告。
2017年4月,海通證券與德邦證券簽署了《股票發行與上市輔導協議》,成為德邦證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輔導機構,并于2017年4月向上海證監局遞交了關于德邦證券輔導備案的申請材料。
不過,4個月后,五洋建設發行的公募債“15五洋債”回售過程中構成違約,“五洋債”欺詐發行一案開始發酵,德邦證券作為發行債券主承銷商也陷入危機。
對于終止輔導的原因,海通證券公告稱,“因德邦證券決定終止原定的股票發行上市計劃。”經過德邦證券與海通證券友好協商,并達成一致的前提下,雙方已簽署了終止上市輔導工作的協議書。
對此理由,德邦證券表示,公司并未終止上市計劃,本次只是更換保薦券商,后續將繼續推動上市事宜。
五洋債案是中國證券欺詐民事賠償訴訟史上訴訟金額最大案件,目前涉案金額為7.4億元。而作為五洋建設發行債券的主承銷商與債券受托管理人,德邦證券這次也攤上了大事。
上海一位長期關注刑事訴訟領域的律師認為,監管部門對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規定中,有一項為“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據中國證券業協會數據,2020年德邦證券凈利潤8668萬元,排名第80位,營收10.9億元,排名第68位,處于行業中下游水平。”五洋債”上訴人共計索賠金額7.4億元。
“因此,關鍵是看該訴訟是否會對發行人的持續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五洋債’一案,德邦證券作為中介機構,一審判決承擔連帶責任,一定程度上會阻礙其IPO上市的步伐。”上述律師表示。
“五洋債案”,德邦證券逃得掉嗎?
2020年最后一天,“五洋債案”一審判決結果出爐,487名上訴人索賠金額7.4億元。
判決結果顯示,五洋建設實控人陳志樟、德邦證券及大信會計所對五洋建設應負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大公國際在10%范圍內,上海市錦天城律所在5%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該案件要追溯至2017年8月14日,五洋建設發行的公募債“15五洋債”回售過程中構成違約,并觸發“15五洋02”交叉違約,兩只債券合計違約規模達13.6億元,五洋債務危機全面爆發。
此事迅速引起監管部門的注意。2018年7月6日,證監會開出首張債券欺詐發行罰單。罰單顯示,五洋建設不具備公開發行債券的條件,但卻通過粉飾公司報表騙取發債許可。
當時,證監會對五洋建設采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4140萬元的措施;相關負責人員給予警告并合計罰款254萬元;五洋建設實控人陳志樟被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隨后,“15五洋債”、“15五洋02”兩只債券停牌。此后,五洋建設連續遭遇多次主體和債項的評級下調,從AA一路調降至C。
回過頭來看,與大多數公募債不同,“15五洋債”、“15五洋02”兩只債券中,個人投資者占了近半成,千名散戶被套,甚至一些老手也栽在了五洋債中。
該判決結果的影響力堪稱“核彈級”,不僅是全國首例公司債券欺詐發行案,也是證券糾紛領域全國首例適用代表人訴訟制度審理的案件、證券欺詐民事賠償訴訟史上訴訟金額最大的案件。
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為上述原告之一、債券持有者葉春芳的特別授權代理人。
宋一欣律師認為,可訴的五洋債虛假陳述賠償案適格原告應為:購買2015年公司債券(第一期/第二期)并于2017年8月11日時仍持該債劵,無論行使回售選擇權與否的因五洋建設實質姓違約而權益受損的債券持有人。建議尚未起訴的債民盡快起訴,無爭議訴訟時效僅剩6個月。
也就是說,7.4億元這個索賠金額未來或將繼續擴大(兩只涉案債券規模合計約13.6億元)。
目前,五洋建設已經進入破產重整階段,對于需承擔連帶責任的德邦證券、大信會計所等中介機構而言,賠償壓力較大。
對于以上判決,今年1月底,該案的六名被告五洋建設、陳志樟、德邦證券、大信會計所、上海市錦天城律所和大公國際中,除了五洋建設外,其余五名均選擇了上訴。
上訴的中介機構對“連帶責任”存在異議,而劃清中介機構在“五洋債案”中的邊界責任或成為二審關注的焦點之一,依照民事訴訟的進程,該案將可能在2021年年內取得生效判決。
中介不“中”,賠了夫人又折兵
除了需要為上述巨額訴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德邦證券因為“五洋債”案已經吃了太多“苦頭”,如被監管層處罰,多位相關責任人“下課”……
2019年11月11日,證監會再次就該案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德邦證券因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設應收賬款問題、對于投資性房地產未充分履行核查程序、未將沈陽五洲投資性房地產出售問題寫入核查意見等問題,被證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合計罰沒1912.44萬元(其中違法所得1857萬元,罰款55萬元)。
同時,德邦證券5位項目相關負責人也受到處罰:
對周丞瑋(時任德邦證券債券融資部董事副總經理、五洋債項目負責人)、曹榕(時任德邦證券固定收益聯席總經理兼債券融資部總經理,五洋債項目承做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25萬元罰款,撤銷證券從業資格;
對林燕(時任德邦證券分管債券業務副總裁、德邦證券債券承銷業務負責人)、吳皓煒(時任德邦證券債券融資部項目經理,五洋建設債券項目組成員)、羅健(時任德邦證券債券融資部項目經理,五洋建設債券項目組成員)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5萬元罰款。
獨角金融在中國證券業協會官網查詢發現,上述5人均已從德邦證券離職,其中被撤銷從業資格的周丞瑋、曹榕二人離職后雖加盟了其它券商,但在上述“罰單”公布后,又陸續離職。
曹榕從德邦證券離職后,還狀告德邦證券索要2.77億元賠償(包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5.68萬,2015年度至2018年度各種獎金費用等2.73億等等)。詳情可戳《離職員工向老東家索賠2.77億元,還和“五洋債”案有關?》查看。
而曹榕在去年4月,就證監會對其處罰決定向北京中院起訴。一審敗訴后,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
2021年6月9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曹榕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即撤銷證券從業資格,并處以5年市場禁入、罰款25萬元。
林燕則是對監管下發的處罰決定不滿,向證監會申請行政復議。不過,證監會審查后仍決定維持原處罰決定。
此外,自2017年五洋債違約風波以來,德邦證券債券承銷業務下降明顯。2017年債券承銷金額位列第4的德邦證券,2018年承銷總金額下降近7成,排在第19名,2019年縮水至221.12億元,排在第31名,2020年債券承銷金額為353.65億元,排第44名。
資本市場“看門人”要敬業,更要專業
2020年3月,新修訂的《證券法》在證券領域明確了代表人訴訟的法律地位,規定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時,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且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
五洋債欺詐發行案作為證券糾紛領域全國首例適用代表人訴訟制度審理的案件,給各個中介機構敲響了警鐘。
中小投資者保護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北京云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夏孫明在接受《中國證券報》采訪時表示,該案的判決結果對于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的參與者起到了良好的警示與震懾作用,在以法治方式凈化金融證券環境、優化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方面也帶來諸多積極意義。此次判決結果列明的賠償金額之高、作為原告的中小投資者數量之多、連帶賠償義務主體之廣無可比擬,同時創造了多個“第一”。
近年來,尤其是新《證券法》實施以來,監管層多次公開表示要壓實中介機構責任。而類似上市公司“犯錯”,中介機構“連坐”的案例也不再罕見。
被網友調侃為“最窮上市公司”的華澤鈷鎳因在2013年前后的一場重大資產重組案中存在虛假陳述被立案調查。除了華澤鈷鎳受到處罰,參與重組的兩家保薦機構——國信證券、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同樣成為監管對象。
2018年6月,國信證券因保薦業務及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被證監會處以“沒一罰三”共計2800萬元的處分。瑞華會計師事務所于2018年12月29日收到證監會的處罰書,并被證監會罰沒520萬元。
蒙受損失的華澤鈷鎳投資者通過法律途徑向華澤鈷鎳索要賠償,國信證券和瑞華分別被判在40%、60%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山東雅百特于2015—2016年9月,通過虛構海外工程項目、虛構國際貿易和國內貿易等手段,累計虛增營業收入約5.8億元,虛增利潤近2.6億元。金元證券在擔任山東雅百特借殼中聯電氣的財務顧問時,在持續督導期間未勤勉盡責。證監會對金元證券進行沒一罰三的處分共計4000萬元。
證監會相關公告顯示,新證券法明確了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未履行職責時,對受害投資者所應承擔的過錯推定、連帶賠償責任;將證券服務機構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違法處罰幅度,由原來最高可處以業務收入5倍的罰款提高到10倍,情節嚴重的,還可并處暫停或禁止從事證券服務業務。
中介機構服務對象犯錯,中介機構同樣需要擔責。德邦證券重啟IPO之路會順利嗎?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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