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廣東等地明確人身險納入法院執行范圍,避債此路不通保險還值得買嗎?
壽險保單還能繼續避債嗎?
作者/郭子碩? 來源/時代周報
壽險保單還能繼續避債嗎?
“有錢人投資失敗面臨破產,當財產都被凍結或者拍賣時,大額保單不會計入到資產抵債里面,家人和自己就多一條后路。”近期,某險企發布的保單宣傳廣告如是顯示。
長期以來,保單對投保人資產保全的特殊功效是投保的動機之一。
《保險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部分保險營銷人員也一度將人身保險的“避債功能”當作營銷賣點,即債權人不僅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也不能要求用保險金償還債務。
然而,11月中旬,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上海高院)與多家保險公司達成《關于建立被執行人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協助執行機制的會議紀要》(下稱《會議紀要》),明確人身險產品財產利益屬于可強制執行責任資產。這是繼江蘇、廣東、北京等地之后,又一地確認人身保險金不具有絕對的避債功能。
可以預見的是,未來保險不再成為個人債務、隱匿資產的避風港。
12月9日,某中型保險公司廣東分公司負責人張坤(化名)告訴時代周報記者:“涉及保單避債糾紛處理案例還算常見,其中有不少老賴惡意利用保險來避債,而且有資產保全動機的投保人也不在少數。在法院實際執行中要看具體案例,由于民法和刑法屬于上位法,可以’擊穿’保險產品的封閉期。”
避債新規是一種進步
此次上海高院發布的《會議紀要》,是迄今為止責任人、覆蓋險種規定最為細致的。
時代周報記者留意到,《會議紀要》覆蓋被執行人及對應的執行標的、保單現金價值的執行、特殊免除執行的保單類型,既實現“保險避債”精準打擊,又兼顧人性化。
對比浙江、江蘇等地相關規定,上海高院的《會議紀要》明確指出重大疾病保險、意外傷殘保險、醫療費用保險等保險合同,約定人民法院應秉承比例原則,實行特殊免除執行,也就是一般情況對上述保單不強制執行。
對此,北京工商大學保險研究中心副秘書長宋占軍指出,醫療保險、意外傷害保險、重大疾病保險是偏保障性的保險,現金價值比較低。畢竟是出于保障被保險人的生命,這部分投資理財屬性不是那么強,因此上海高院未將此類險種列入用于清償資產名單。
《會議紀要》依據執行人身份壓實責任范圍,細化保單權益執行方案。
《會議紀要》第三條“被執行人及對應的執行標”顯示:被執行人為投保人的,可凍結或扣劃歸屬于投保人的現金價值、紅利等保單權益;被執行人為被保險人的,可凍結或扣劃歸屬于被保險人的生存金等保險權益。被執行人為受益人的,可凍結或扣劃歸屬于受益人的生存金等保險權益。
時代周報記者了解到,保單通常有兩大類保單利益,其中現金價值、保單分紅此類保單固有價值歸屬投保人,生存金等在被保人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金,歸屬被保人和受益人。
總結來說,法院進行凍結或者扣劃時,聚焦在被執行人身份,投保人可被執行的內容涵蓋保單固有價值,被保人和受益人可被執行的內容涵蓋保險金。換而言之,保單中哪些部分財產屬于被執行人,法院將精準凍結或扣劃該部分財產。
如被保人、受益人和投保人并非一人,法院執行過程中該如何保障其他人的權益?
《會議紀要》明確,如遇上述情況,人民法院應秉承審慎原則,保障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相關贖買保單的權益。法院在強制執行前,給予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少于15日贖買期限。
這意味著,只要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規定期限內贖買支付相當于保單現金價值的款項,由贖買人直接交予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取該款項后,將不會再繼續執行該保單的現金價值、紅利等權益。否則,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投保人(被執行人)相關權益。
宋占軍分析,所謂的強制執行針對的是人身保險里面具有財產性權益的險種,比如萬能險、分紅壽險等具有現金價值的財產。在保險事故沒有發生之前,這樣的現金價值對應的是投保人的個人資產,所以是可以被用于債務清償的。
為何出現保險避債?
12月8日,北京聯合大學管理學院金融系教師楊澤云在接受時代周報記者采訪時解釋道:“保險避債,是指投保人通過投保人身保險,當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可以從保險人獲得保險金,依據保險法,該保險金可以不受債權人的追償。”
“舉個例子,父母為自己投保人定期死亡保險,并指定子女為受益人。如果在保險期間內父母死亡,即使父母有未償外債,保險公司支付給子女(受益人)的保險金可不受債權人的追償。而如果父母的財產作為遺產給其子女,則不能免于償還其債務。”楊澤云指出。?
12月8日,某壽險公司廣東分公司負責人宋明(化名)告訴時代周報記者:“一旦指定受益人,保險金就會被認定受益人財產,而非投保人遺產,所以能起到債務隔離的功能。”
時代周報記者了解到,“保險避債”在業內并不少見,但利用保險惡意逃債越來越難了。
楊澤云認為,如企業主為自己或家人投保現金價值較高的儲蓄型人身保險,企圖以此逃避債務。此類保險一般約定保單的現金價值歸投保人所有,在未發生約定的保險事故之前,如果有債務糾紛,不能對抗債權人的債權,也無法避債。
“債務隔離不等于逃避債務,保險合同指定受益人進行資產規劃,不能混談,要看具體案件跟實際情況。”宋明指出。
張坤也表示,具體情況要看買保險的時機,跟債務形成的時機是不是存在一定的關聯。比如,一個人貸款100萬,馬上去買保險,過段時間又說沒錢還了,類似這種惡意避債肯定是不受法律保護。
2021年前三季度,上海法院共執行涉及被執行人的人身保險產品302件次,提取保單現金價值1200余萬元,涉及153件執行案件。
各地“保險避債”新規會對保險機構有影響?
楊澤云認為,存量人身保險業務中,不排除部分投保人投保動機中有避債的考慮,但避債動機不是主流,所以不會對存量市場產生影響。
需要一提的是,高凈值人群一直是商業人身險的重點客群。11月13日,胡潤百富聯合發布《2021中國高凈值人群家族安全報告》,數據顯示對于保障財富安全傳承的工具,高凈值人群提及最多的是保險(76%),高于遺囑、信托、基金等。其中商業人身保險在高凈值人群中的滲透率高達97%。
多地快馬加鞭推動人身保險產品權益執行標準一致化,執法機構和保險公司的對接越發緊密,執法通道越發暢通。長遠來看保險業通過保險惡意逃債的現象勢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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