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文生圖有沒有著作權?國內首例案件公開審理
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公開審理了我國首例“AI文生圖”著作權案,案件在多個媒體以及社交媒體上進行直播,吸引了17萬網友觀看。
出品|三言Pro 作者|DorAemon
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公開審理了我國首例“AI文生圖”著作權案,案件在多個媒體以及社交媒體上進行直播,吸引了17萬網友觀看。
前不久,國內多個AI大模型陸續正式面向社會開放,AIGC領域已經成為當下熱門概念。但與此同時,AI創作的內容是否享有和人類原創內容一樣的相關權益等問題也引發大量討論。
因此,國內這起“AI文生圖”著作權案或許會在這個問題上起到關鍵作用。
該案本身不復雜。
今年2月,本案原告李某利用AI繪圖模型Stable Diffusion,通過輸入提示詞、設置各種參數等方式,生成了一張人物圖片,并發布在其社交平臺上,同時原告也對這張圖片添加了水印。
被告劉某是一位詩詞博主,經常在社交平臺上發表一些詩詞、文章,與網友交流。今年3月,劉某在社交平臺上發布文章時,將原告于2月用AI軟件創作的人物圖片作為文章配圖,并且將圖片水印截去。
因此,原告以被告侵害作品署名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將劉某起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對方賠償經濟損失5000元,并且賠禮道歉。
原告:AI軟件是工具 作品享有著作權
被告:并非用于商業用途,不確定原告是否享有權利
在庭審中,原告方面詳細演示了如何使用AI軟件做圖。
李某通過B站UP主下載AI繪畫整合包,以供自己能在本地電腦運行Stable Diffusion;為了能讓AI生成的圖片更貼近東方人審美,李某還下載了其他B站用戶分享的風格模型AisaFacemix,這樣生成的人物更貼近亞洲人臉型。
之后,李某在Stable Diffusion軟件頁面,根據自己的需求輸入各種描述詞、設置多項參數、圖像尺寸等,最終生成了本案中的圖片,并將其命名為“春風送來了溫柔”;之后發布在社交平臺上。
李某認為,整個生成圖片過程中,自己對圖片進行的一系列調整,包括提示詞、參數等,都屬于具有獨創性的智力勞動。而AI軟件則相當于只是一種工具,其本身并不能完成繪畫,創作需要由人類完成。
因此,李某認為本案中AI生成的圖片屬于美術作品;但如果法庭不認為其是美術作品,也屬于著作權法上的“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而被告劉某刪除自己作品水印,將圖片作為配圖的行為,應當認為是侵犯著作權。
對此,劉某認為,自己發布的內容主要是詩詞形式的文章,并非圖片,并且沒有用作商業用途,不具有侵權故意。
同時,劉某表示,原告使用AI生成這張圖片的過程,并沒有獨創性。即使所涉及的描述詞、各種參數非常復雜,也都能通過網絡搜索到。這并不構成作品,不屬于原告本人。其次,AI繪畫在各平臺售賣很多,價格很便宜,不值5000元。
核心爭議:AI繪畫到底有沒有著作權
法官指出,本案的核心爭議點是原告主張侵權的圖片是否構成作品;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以及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以及侵權責任的承擔。
本案中,原告李某舉例稱,使用AI生成圖片,和用照相機攝影是一樣的。過去,在相機技術沒如今這么發達的時代,攝影師通過手動調節各種參數拍攝作品,享有著作權;而現在,相機高度智能化,攝影師不需要再手動參與,而是直接按下快門即可,而這樣拍攝出的照片同樣享有著作權。
李某認為,不能因為照相機這種工具變得更加智能,就否認照片不是作品、攝影師沒有著作權。AI繪圖軟件同樣如此,AI軟件可以視作“高度智能化的攝像機”。作為工具,其生成的圖片具有獨創性,并且AI繪畫也需要人力參與,自然享有著作權。
李某表示,在使用Stable Diffusion軟件生成圖片的過程中,要經歷非常繁瑣的細節、參數調整。使用AI繪畫和用畫筆繪畫一樣,是希望借助AI把自己腦海里的構思實現出來。但因AI并不能理解人類自然語言,所以必須通過人類獨創性的介入實現。
例如,本案的涉案圖片是一張美女在黃昏時的肖像畫。李某方面稱,如果簡單的讓AI畫一幅“黃昏下的美女”,是達不到自己期望的效果的。
為了實現自己的構思,李某使用了詳細的描述詞以及各種參數調整,最終才能夠讓AI畫出自己想要的圖畫。
因此,李某認為AI生成的圖片應當認為是美術作品,自己享有著作權。
庭審最后,原告方面拒絕調解,但李某表示,自己希望法院通過這個案件,能夠對AI繪畫作品的著作權問題給出明確的裁量和認定標準,方便所有創作者參考。
AI作品應不應該有著作權
AI生成的圖片到底有沒有著作權呢?實際情況非常復雜。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作品定義是: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其構成要件為須為文學、藝術、科學領域,具有獨創性,能夠以一定形式表現,是一種智力成果。
另外,《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著作權人是指作者以及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根據這兩條法規,AI生成作品的著作權界定很難說清楚。
先看著作人定義,只有“人類”擁有著作人身份,但是AI并不能算自然人。
以本案中李某舉的照相機例子來做說明,一名攝影師使用相機拍攝的照片,無論相機本身是否智能,照片怎么拍、拍出來的效果都是由攝影師自己一人決定。
但是使用AI生成圖片,本質上來說很難決定是具體“哪個人”創作的。因為AI生成圖片的過程其實有很多不同角色參與。除了軟件使用者外,AI的開發者、模型開發者、優化者、還有一眾訓練數據的提供者等等,這些角色一起的智慧,才能讓AI理解軟件使用者的意圖,生成圖片。
所以,AI生成圖片是否存在著作人身份,是個難點問題。
再看作品定義,如果AI生成內容符合作品定義,那么就必須要具備獨創性、是一種智力成果。
同樣以攝影師使用照相機拍照做說明,攝影師擺好機位,無論按幾次快門,得到的照片是確定的,攝影師完全主導拍攝行為。
那么,AI生成的圖片是否也具備獨創性呢?
答案同樣是模糊的,要分兩種情況。
一種是非常初級的AI生成內容,比如用戶僅使用一些簡單詞匯描述內容,像要求AI“畫一幅可愛的女孩”肖像畫。
這種情況下,顯然AI生成的內容不具備獨創性,同樣的描述詞多次生成的結果可能會出現多種不同內容。比如筆者重復多次要求AI大模型畫一只可愛的貓,每一次結果截然不同。
而另一種則是比較高級的AI繪圖方式,這種就比較有獨創性。本案中,原告為了實現自己構思中的圖片樣式,對AI進行了非常詳細的要求。法官也現場進行了測試,哪怕只要改變一小項參數,得出的圖片都不一樣。
這個角度看,AI生成圖片又符合作品特征。
那是否可以分開看待,即在“某些情況下”AI生成的圖片享有著作權呢?
答案竟然還是不確定。
設想一下,一位用戶使用AI繪畫,通過各種詳細復雜的描述詞、各種認真調教的參數,使得AI畫出了一幅《清明上河圖》,并且和真跡一模一樣。那么這個由AI創作的《清明上河圖》哪怕同樣經歷了人類的智力創作,還具有獨創性么?
目前,AI生成內容的版權、著作權問題是很多國家都在探討的內容,這也是AIGC領域發展過程中必須要邁過去的門檻。
國內這首起“AI文生圖”著作權案正進一步審理中,相信該案能夠給AI行業帶來決定性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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