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重拳出擊”:規制“砍頭息”借貸亂象,促進民營經濟發展
借貸領域亂象迭生,監管也一直在層層發力。
借貸領域亂象迭生,監管也一直在層層發力。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優化法治環境 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中特別提到,要依法規制民間借貸“砍頭息”“高息轉本”等亂象。
實際上,“砍頭息”等民間借貸領域問題由來已久,這也加劇了中小企業自身融資難、融資貴等難題。不過,監管層也一直在發力,力破砍頭息亂象。
“砍頭息”亂象仍存,加大企業融資成本
所謂“砍頭息”,是指借款人在需要還款時,無法按時支付利息和本金,從而導致借款人的經營資金被借貸機構“砍頭”,扣除部分本金作為費用,或者是出借人在借出款項的時候,已經預先從本金中扣除部分或者全部利息的行為。
值得一提的是,“砍頭息”現象由來已久。2019年,央視3·15曝光的“714高炮”中,高額的“砍頭息”及“逾期費用”成貸方負擔日后巨額債務的“罪魁禍首”。
央視曝光的案件涉及8個“套路貸”APP,犯罪金額達1.6億余元,30余萬被害人遍布全國各地,嚴重擾亂正常社會、經濟秩序,社會影響惡劣。
隨著監管部門的大力整治及相關法律政策的出臺,“砍頭息”受到嚴厲打擊,可其仍在不斷變換著“馬甲”游走在借款人之間。
前不久,濟南鋼城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深藏不露”的“砍頭息”案件。甲公司為保障公司運營,多次向乙公司借款,其中某次借款協議載明的借款本金為500萬元,但在收到借款當日,根據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將整個借期內的利息19萬余元,一次性轉賬支付給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銀行賬戶。
經審理審查,上述借款當日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將利息一次性轉回的行為,可視為“非典型”的“利息預先扣除”型“砍頭息”,法院遂將該部分利息從本金中扣除。
近日,陜西省漢中市南鄭區人民法院在調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原告提交的借條有疑點,通過“深挖”,也識別并剔除了借款中的“砍頭息”。
案件顯示,2023年4月,被告因急需資金周轉,陸續從原告處借款5萬元,出具了多張借條,約定借款期限和利率。借款到期后,被告吳某遲遲沒有履行還款義務,最后原告訴至法院。
調解人員在核實證據原件時,發現原告提交的部分借據出具時間集中在一個月,以三四千居多,而且一天出具兩張借據。這種反常行為,引起了調解人員的注意。在經過詳細詢問后,原、被告均承認借據中的2000元是“砍頭息”。在查清了案件基本事實后,調解人員對“砍頭息”的有關規定現場普法,在了解具體規定后,原告同意按48000元主張借款本金。
去年,北京西城法院通報了一起案例,一家環保節能公司因借款不能按期清償被起訴至西城法院,法院在審查中發現這筆借款存在收取“砍頭息”、約定利息超過法定標準等問題。
案例中的這家環保節能公司一年前向債權人王某借款260萬元,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年利率28.8%。當日,王某扣除一個月的利息62400元后,給該公司轉賬2537600元。借款期滿后,該公司因陷入經營困難,只償還了60萬元。王某起訴到西城法院索要借款本金和利息。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認為,依據法律規定,王某扣除利息后向環保節能公司轉賬的2537600元應為借款本金,并不能按照260萬元認定本金。此外,雙方約定的年利率標準28.8%也超過了法律規定,不能予以支持。最終,法院確定了被告公司尚欠的剩余本金及利息數額,并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借款期限延長一年,年利率標準降至12%。
總而言之,“砍頭息”的存在,不僅使中小企業承擔了直接融資成本,還承擔大量的間接融資成本,有的甚至產生利潤和利息“倒掛”現象,加劇了中小企業的經營負擔。
監管重拳“出擊”,營造清朗借貸環境
實際上,針對“砍頭息”等民間借款亂象,無論從監管方面還是法律層面都一直在行動。
早在1999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規定中就提到: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第二十六條規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第三十一條規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
2017年12月,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的《小額貸款公司網絡小額貸款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實施方案》中,要求貸款公司排查是否存在從貸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或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行為。
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也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應當按照實際貸款金額返還貸款,并計算利息。
今年1月,最高法院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提案議案》的答復中明確表示:“砍頭息”不能計入本金,對高利貸不予保護,對民間借貸領域的虛假訴訟要準確識別、重拳整治。
前述西城法院案件中,其民三庭庭長李岳鵬法官說,目前,一些中小微企業的生產經營面臨較大困難,其中,融資難、融資貴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業的運營成本。在司法實踐中,對出借人主張的“砍頭息”、超過法定標準的利息等,法院不會予以支持。
不得不提的是,“砍頭息”確不合法,但中小企業的融資借貸需求仍存。監管一方面需要阻斷民間借貸所滋生的亂象,另一方面又要從各個方面支持作為國民經濟毛血細管的中小企業能貸、敢貸。
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指導意見》,對相關審判執行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即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維護統一公平誠信的市場競爭環境。
其中特別提到,運用法治方式促進民營企業發展和治理。結合審判工作實際,提出了5項司法保障措施。強調有效拓寬中小微民營企業融資渠道,并依法規制民間借貸“砍頭息”“高息轉本”等亂象,降低民營企業的融資成本。這可謂“標本兼治”,讓中小微企業在融資方面有了更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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