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業進入“巨人”時代
金融行業進入“巨人”時代
來源|讀懂數字財經
姚明和潘長江的區別是什么?如果姚明愿意下功夫,也可能成為好的喜劇演員,但潘長江永遠不可能打進NBA。
這也是大金融與小金融的區別。過去幾年里,金融行業各類牌照越來越少,然而作為金融消費者的感知卻是金融供給越來越多,這點從騷擾電話的頻率變化就能看出。
毫無疑問,金融服務的供給已經過剩,有形之手和無形之手正不約而同地進行一場“供給側改革”。
這場改革開始于何時沒有人定義。故而,本文冒昧以2018年作為始點,當然這僅代表個人觀點。
2018年,有一件標志性事件:P2P雷潮,一個個“矮人”級別的小金融,搞出了“巨人”級別風險事件。
于是乎,三年時間,這個監管文件齊全、卻無一家“備案”的行業從存量2000多家歸0。
2018年末,全國有小貸牌照8133家,而如今只剩6550家,網絡小貸機構數量也不斷減少。
同樣也是2018年,商務部發布《商務部辦公廳關于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和典當行管理職責調整有關事宜的通知》,將制定融資租賃、商業保理和典當行三類“類金融”公司的業務經營與監管職責劃給原銀保監會,在此后三個行業的監管文件能夠看出“整改存量,嚴格準入“的信號和趨勢,“失聯”和“空殼”等經營異常的企業逐步退出歷史舞臺。
在P2P時代,乃至P2P之前就存在各種亂象的金交所,今年來已經有20余家宣布關停......
這種趨勢不僅僅存在于地方性金融機構。
在螞蟻、騰訊的成功案例影響下,支付牌照一度被炒到天價,大公司恨不得人手一枚,潮水退去后,牌照方很多淪為無人問津的小公司,數量不斷減少。截至今年7月15日,支付牌照數量已縮減至178張,合計注銷93張。
被民營公司認為頗具含金量的消費金融牌照發放之嚴格令人咋舌,2021年以來除國有行背景的建信消費金融外再無新設,如字節、美團等業務量龐大的互聯網巨頭都只能以網絡小貸實現合規性。
那一言難盡的信托與私募基金,在近年來頻繁出現的暴雷事件影響下,可以說十分“一言難盡”。
一直被認為是“親兒子”的銀行也在減少,截至2018年12月底,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數達到4588家,較2017年末還增加39家,而截至去年末,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為4490家,雖然變量不大,但在減少。
讀到此處,相信不少人已經開始感慨金融行業的“特權主義”,事實并非如此,即使是“巨人”,也不能隨便做金融。
《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問責規定(試行)》發布后,央國企加速剝離“對服務主業實業效果較小、風險外溢性較大的金融機構”,有媒體統計,已有十多家央企、國企通過公開掛牌方式,出清旗下銀行、保險、小貸、融資擔保公司股權。
回想這些小金融誕生之初,監管的口徑是不是多數都有一些關于金融供給的描述,比如“差異化服務”、“緩解融資難、融資貴”......
總的來說,它們誕生之時,金融服務是供不應求,如今變成了供大于求,供需的改變導致“巨人”也要進入“矮人”的市場去卷。
一個典型案例是銀行業。
2023年,六大國有行中,除中國銀行沒有公布更為詳細的數據,其他五家銀行的個人消費性貸款和經營性貸款,僅個人消費貸,五大行就增長了約5000億元,除郵儲銀行外,均取得40%以上的同比增長。
5000億元是什么概念呢?以總量去看,5000億元對國有行不值一提,作為變量,這5000億元的含金量極高——在提前還貸潮和購房預期降低的雙重影響下,六大行2023年的個人住房貸款才減少約5000億元。
如果以5000億元去衡量“矮人”的市場呢?2023年末,持牌消費金融公司總資產不過1.2萬億元,由此可以推斷:五大行一年的增量就相當于持牌消金近一半的總量。
如果與個人經營貸相比,國有行消費貸的增幅又是小巫見大巫,2023年僅工商銀行個人經營性貸款增加4170.96億元,增長44.85%。
另一方面,國有行在銀行業內也變得越來越巨大,2021年以來六大行資產占比不斷升高。存貸款在大基數下還能保持高增長:2023年末,六大行各項貸款余額108.58萬億元,同比增長12.88%,高于同期本外幣貸款平均增速2.9個百分點。
數據來源:各行年報,中國人民銀行官網,建行研修中心(研究院)整理,援引自《銀行家雜志》
不久前,一位助貸行業的朋友問我:“你說,如果以后網絡小貸真的要50億元的門檻,除了少數機構外,沒人交得起,這算不算一種壟斷?”
我認為,不算。這恰恰是有形之手與無形之手二者默契的平衡。
還是那句話:當年是供不應求,現在是供大于求,很多金融機構的存在已經失去社會價值,還平添了監管壓力。
大而不倒或許是問題存在的一種形式,但小金融分散而高發的亂象何嘗不是另外一種形式?如果周期無法避免,誰能說“小而高發”的風險就比“大而不倒”的風險更可控呢?
那么“矮人”式的小金融是不是就沒有了存在的價值?
用我回復那位朋友的話:“不用焦慮,你們的核心競爭力從來都不是牌照,你們的核心競爭力是科技能力、獲客能力和風控能力;你們也不應該把自己定義為一家金融機構,而是定義為有牌照的金融服務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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