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教培機構跑路!老板曾獲“杰出青年川商”,涉5萬學生、2億學費
“杰出青年川商”攜款跑路
文/深藍財經深度研究組瑞瑞? 來源/深藍財經
從8月28日開始,就有不少網友和媒體報道,四川一教育培訓機構愛貝斯疑似跑路。
據網傳的截圖顯示,有愛貝斯的老師在家長群中發布公告表示,公司已經拖欠兩個月工資沒有發放。并透露,公司董事長謝龍失聯,老板娘已報警。并號召家長們拿起法律武器,同老師一起維權。
而同日,據直播綿陽報道,有市民爆料,綿陽愛貝斯英語培訓機構關門跑路,上千位涉事家長維權。信息源同樣是來自“愛貝斯”的班級群中老師發布群公告。群公告同樣透露愛貝斯董事長失聯的消息,并號召家長進行維權。
據四川直播報道,愛貝斯位于成都的多個校區也紛紛關門。
據深藍財經不完全統計,目前位于成都、綿陽、簡陽、重慶、貴州六盤水、云南等多地的愛貝斯校區均出現跑路。
據了解,愛貝斯僅在綿陽就有7個校區,據初步統計,共有學生2000余人,學生人均學費8000元左右,有部分家長被套金額高達3萬元。而據四川直播報道,相關工作人員介紹,目前全國一百多家店都已經關門,涉及的學生多達五萬人,學費可能有兩億左右。
網上流傳的截圖顯示,愛貝斯從今年6月底開始拖欠機構老師工資,涉及老師共有2000多名。值得注意的是,在今年5月底,愛貝斯還誘導家長加入“家委會”,宣稱可以學到小學畢業,不過費用也不低,入會費高達16800元。
愛貝斯在其官方公眾號28日發布的聲明中承認,董事長謝龍確實跑路,搞笑的是,在此前的26號,愛貝斯還在發布嚴正聲明譴責“造謠者”。
另外,愛貝斯在28日的公告中還承諾,會在27日發放工資,并在28日全面復工復課,但至今為止工資依舊沒有發放。
擴張迅猛,錢到底從哪里來?
值得注意的是,在謝龍跑路前夕,愛貝斯還在大舉布局教育版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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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工商信息顯示,謝龍是在2016年9月20日一次工商信息變更后加入四川愛貝斯的。2018年8月24日,公司法人從謝龍變為稅國康,2019年5月6日,唐瑋翎入股四川愛貝斯,成為公司股東。
詭異的一點是,在2019年11月時,公司的注冊資本突然從50萬元變更為5000萬元,而謝龍與唐瑋翎的持股占比卻依舊保持不變。而天眼查顯示,愛貝斯教育也并未獲得任何融資。
深藍財經在網絡檢索時發現,四川省川商聯合會官網一條消息稱,2020年1月,四川省川商聯合會會長劉國彬拿出2.5億元作為愛貝斯教育專項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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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2020年11月發布的一則消息中,深藍財經發現,謝龍擁有的眾多身份和頭銜中,其中一個就是“川商聯合會聯席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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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相關資料稱,謝龍在2018年榮獲“2018杰出青年川商”的稱號。次年,謝龍參加川商發展大會,榮獲“年度杰出青年創新獎”并擔任四川省川商聯合聯席會長、川商促進會常務副會長。
這并非是什么野雞獎項,據了解,該活動由四川省經濟合作局、四川省工商業聯合會、四川省歸國華僑聯合會、四川省民營經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四川日報報業集團等省級部門指導,川商雜志社主辦。
也是從2019年開始,愛貝斯教育開始進入高速擴張階段,天眼查顯示,愛貝斯教育旗下多家子公司成立于2019年-2020年期間。但此時公司并未獲得任何外部融資。唯一能查到的相關消息也是在2020年初時獲得的來自川商聯合會的2.5億元投資,但獲得這筆投資后,四川愛貝斯教育并沒有相關股東的加入,至于這筆錢愛貝斯是否真的到手,我們無從得知,而此前注冊資本變更的5000萬元資金來源,也是個未解之謎。
不過在“問政四川”上,有網友匿名發帖稱,謝龍在7月份用“教材投資回報率25%”的噱頭到處圈錢。那么此前謝龍是否還用過同樣的方法“圈錢”?如果有知情人士,歡迎評論爆料。
實控人跑路,法人慘了?
據天眼查顯示,愛貝斯教育運營主體公司為四川愛貝斯教育咨詢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和實控人為謝龍,持有公司95%的股份,另外5%的股份由公司監事唐瑋翎持有。稅國康雖然擔任公司法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但并不持有公司任何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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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股權穿透圖顯示,四川愛貝斯教育直接投資的子公司共有25家,其中有三家目前已經注銷。而據愛貝斯官網稱,公司目前在四川、重慶、貴州、云南、湖北等地區已設立100余家素質教育中心。2021年,愛貝斯教育目前品牌還包括咪咻啟蒙、愛+父母學苑、小夢人營地三大教育子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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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天眼查顯示,稅國康任職的企業共有106家,幾乎全部都是愛貝斯各地的分校。
如今實控人跑路了,另一股東一聲不吭,倒霉的可不就是法人了。
28日謝龍跑路消息傳出后,愛貝斯教育官方抖音號發布一則視頻,視頻中自稱是企業法人男子稱,公司實控人謝龍于28日攜款失聯,總經理唐瑋翎未作出任何回應,并表示目前公司已經報警,并全力配合相關部門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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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君悅(杭州)律師事務所褚月紅律師對深藍財經表示,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一般而言,根據企業從事的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同類型不同性質,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存在需要承擔刑事、民事、行政等方面的不利后果,以及存在被采取強制措施的風險,主要表現在:嚴重履職不當的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時的連帶賠償責任、破產程序中,未履行法定義務時的賠償責任、因公司行為承擔行政責任、因公司事務被采取強制措施,以及因公司涉嫌刑事犯罪時,法定代表人可能會被作為單位犯罪的主要責任人員而需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此案件已知信息中判斷,法定代表人面臨的不利法律后果在上述幾種中均有可能。
其中,“謝龍在7月份用‘教材投資回報率25%’的噱頭到處圈錢”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罪名,如果同時被認定為單位犯罪的,那么法定代表人將根據其是否參與犯罪、在企業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犯罪主觀方面等的作用大小可能會被認定為單位犯罪的主要責任人員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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