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偽造信托合同詐騙客戶上千萬資金炒股 交行被判賠償85%損失
偽造信托合同,詐騙客戶千萬元
來源/科技金融在線
交行一支行員工印某,利用銀行名義,偽造多份信托理財合同,詐騙客戶理財資金上千萬元用于炒股等,最終造成損失三百多萬。后客戶將交行告上法庭,交行最終被判賠償客戶85%的經濟損失。
作為一名銀行從業者,如果不能嚴格要求自己,反而利用銀行名義和客戶信任實施犯罪,那對銀行和客戶而言,都會造成不小損失。
日前,裁判文書網公布一則判決書,將交行一前員工的犯罪細節公之于眾。這名員工利用銀行名義,偽造多份信托理財合同,詐騙客戶資金上千萬元,造成損失三百多萬。
后客戶將交行告上法庭,交行最終被判賠償客戶85%的經濟損失。面對百萬損失,交行在向客戶履行了賠償義務后,又將這名前員工告上了法庭,向其追討這筆經濟損失。
偽造信托合同,詐騙客戶千萬元
1月18日,裁判文書網公布一則民事判決書,事關交行和一名前員工印某之間的糾紛問題。事實上,這場糾紛最早源自于一起詐騙案件。
判決書顯示,印某是位80后,原是交通銀行上海分行的一名員工。2010年3月至2016年8月期間,印某在交行上海陸家浜路支行(原名“交行上海大橋支行”)擔任理財經理,負責向客戶推銷交行推出的各種理財產品。
然而,2013年4月至2015年11月期間,印某通過偽造相關信托合同,冒用交行大橋支行的名義,與交行客戶謝某簽訂多份信托合同,再利用協助謝某辦理網銀轉賬之機,印某將謝某交行賬戶內的資金共計1400萬元陸續轉入自己銀行賬戶。
之后,印某按照偽造的信托合同約定,向客戶謝某支付本息合計約1028.61萬元。至案發,仍有371.39萬元未能歸還。
利用客戶信任,冒用銀行名義
作為銀行的一名理財經理,印某詐騙客戶資金的手段可謂令人咋舌。
印某一邊利用了客戶對他的信任,一邊又冒用了銀行的名義,最終將客戶用于購買理財產品的千萬資金,轉入自己的私人腰包。
“我都是在互聯網上下載的不同的理財合同,之后再冒用交通銀行的名義與謝某簽署。謝某是在我偽造的合同、協議上面簽名,而我是在合同或協議上加蓋交通銀行大橋支行的業務受理章,這個印章是給我用于加蓋在正規銀行業務客戶回單上的,而且這個印章是有編號的,我的編號是02,這個印章是只屬于我使用的。”印某在公安機關的訊問筆錄中說到。
事實上,在印某利用偽造合同騙取謝某理財資金前,其就已經給謝某介紹并購買過三筆理財產品,而這三筆理財都是真實的。
有了這三筆理財產品的購買經歷后,謝某對印某產生信任。只是讓人沒想到的是,印某最后竟然利用客戶的這種信任,將客戶理財資金收入私囊。
“謝某等人是上了年紀的女性,我要將她們的資金轉走的話也比較方便,因為她們對網銀密鑰轉賬的操作并不是很懂,每次購買理財產品都需要我幫助她們操作,所以我可以以幫助她們操作網銀購買交通銀行的理財產品為由,操作她們的網銀密鑰,將她們購買理財產品的資金劃轉至個人名下的銀行賬戶。”印某表示。
理財經理獲刑12年,交行被告上法庭
由于印某將客戶的理財資金轉入自己腰包,并用于個人炒股票、炒郵幣等,最終出現巨額虧損,導致理財資金到期不能兌付,印某的犯罪行為遂被發現。
2017年7月24日,印某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印某被逮捕。
印某到案后,除了如實供述合同詐騙罪的犯罪事實之外,還主動交代了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犯罪事實。
最終,印某被判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處罰金15萬元。同時責令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發還被害人。
只是,印某所騙資金已被用于炒股等虧損,同時本人也在監獄服刑,對謝某造成的371.39萬元的損失未能如數賠償。
于是,謝某將印某當初所在的單位交行上海陸家浜路支行告上法庭,要求該支行對員工印某向其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最終,案件經過了一審和二審后,法院認為交行上海陸家浜路支行的過錯與謝某的損失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故判決交行陸家浜路支行對謝某371.39萬元的損失承擔85%的賠償責任,即315.68萬元。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員工印某的詐騙行為,交行陸家浜路支行還曾因“內控失守”受到監管處罰。
2018年2月,原中國銀監會上海監管局公布一則罰單,其中直指交行上海大橋支行(交行上海陸家浜路支行的原名)“在2014年11月、2015年11月,未能通過有效的內部控制措施,加強對員工行為的監督和排查,及時發現并糾正員工的違規行為,員工行為管理嚴重不審慎”。
該支行因此被罰款30萬元,并被責令改正。
交行向入獄前員工追討損失
2020年5月28日,交行陸家浜路支行因印某案件,最終向謝某共計支付了335.46萬元,其中包括315.68萬元的本金和利息、案件的受理費、律師費等。
法院表示,交行陸家浜路支行在賠償謝某損失后,可向印某進行追償。
于是,事后交行陸家浜路支行將前員工印某告上法庭,要求印某對其賠償給謝某的335.46萬元進行賠償。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印某作為交行陸家浜路支行的員工,利用其職務便利以及該支行管理上的疏漏,對客戶謝某實施犯罪行為導致交行承擔了民事賠償責任,交行陸家浜路支行據此向印某行使追償權,請求印某履行賠償義務并且支付相應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認。
因此,法院最終判決印某對交行陸家浜路支行當初支付給謝某的合計335.46萬元進行賠償,同時支付該筆款項的相應利息。
只不過,印某被判刑12年后,目前仍在入獄服刑,交行最終能否成功追回這筆經濟損失,猶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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