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這家農商行遭法院執行 曾因不給代理費與律所對簿公堂敗訴
地處安徽省的蚌埠農商行被蚌埠市蚌山區法院列為被執行人,執行標的為75.186萬元。近期,該法院還公布了一則關于蚌埠農商行和一家律師事務所之間民事糾紛的一審判決書。二者之間因代理費的支付問題引發糾紛,從合作關系走向了對簿公堂。
來源/科技金融在線
日前,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公布一則執行顯示,地處安徽省的蚌埠農商行被蚌埠市蚌山區法院列為被執行人,執行標的為75.186萬元,立案時間為2022年11月21日。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近期,蚌埠市蚌山區法院還公布了一則關于蚌埠農商行和一家律師事務所之間民事糾紛的一審判決書。
這家律師事務所叫元方圓律所(下稱:律所),其本來是蚌埠農商行的代理律所,二者之間因代理費的支付問題引發糾紛,于是從合作關系走向了對簿公堂。
該案一審時,蚌埠農商行被法院判決向律所支付律師代理費,但雙方均表示不服,之后紛紛提起上訴。上訴理由是,蚌埠農商行認為其不該支付這筆代理費;而律所則認為法院判少了。
今年10月初,有關該案的二審判決書也在裁判文書網上被公布。最終,二審法院判決蚌埠農商行向律所支付代理費74.1萬元,比一審高出44萬余元。
從合作伙伴到對簿公堂
事實上,兩家公司的淵源要從七年前說起,而糾紛要從蚌埠農商行的一起金融借款糾紛案說起。
2015年5月,蚌埠農商行和元方圓律所簽訂《法律顧問合同》,約定該行因業務發展和維護自身利益的需要,聘請該律所的律師作為常年法律顧問。
同年11月,蚌埠農商行和律所又簽訂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約定律所接受該行委托,為該行的一起金融借款糾紛案件提供訴訟代理服務。
合同簽訂后,律所指派了一位律師作為蚌埠農商行金融借款案件的一審訴訟代理人,而律師代理費則按之前的法律顧問合同約定收取,以實際到賬款額進行支付。
2016年12月,律所代理的上述金融借款案件的判決書出爐。因案件被告未能履行判決義務,之后律所代理蚌埠農商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期間,蚌埠農商行和對方達成了和解。
然而,事后對方并沒有按和解協議履行義務,該金融借款案件又被恢復強制執行。接著,法院對被執行人的抵押物進行拍賣,蚌埠農商行最后拿到執行拍賣款6000萬元。
聽聞蚌埠農商行拿到上述金融借款糾紛案抵押物的拍賣款后,律所便前往催要律師代理費。但是,蚌埠農商行以各種理由推脫不給,雙方糾紛因此引發,律所將蚌埠農商行告上法庭。
一審判支付代理費30萬
律所認為,在蚌埠農商行的這起金融借款糾紛案中,自己依約為蚌埠農商行提供了法律服務,蚌埠農商行理應按約定支付律師費。
但蚌埠農商行則認為,自己拿到的6000萬執行款,是從被執行人抵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被拍賣受償的,過程中是自己與拍賣人聯系、介紹、溝通拍賣標的,所以其認為這是自己自行聯系處理抵押財產變現的結果,和律所提供的法律服務無關,因此不應支付律師費。
對于蚌埠農商行的說法,律所顯然不能接受,其稱蚌埠農商行罔顧事實,并列舉了一連串自己為蚌埠農商行上述金融借款案“奔波勞累”的過程。
比如,自接受該行委托后,其立即指派律師撰寫起訴狀、整理證據、去法院立案、參與案件庭審、代理申請執行、與涉案人商談和解、簽署相關法律文書等等。
律所認為,自己的律師作為這起案件訴訟及執行程序的代理人,為蚌埠農商行提供了相應的法律服務,所以蚌埠農商行不支付代理費的請求不能成立。
該案在一審時,法院認為律所提供了代理服務,蚌埠農商行理應按合同約定支付代理費。但代理費的計算卻是按照抵押資產收回類別下的相應階梯式付費標準來認定的。
根據二者簽訂的《法律顧問合同》,代理費的收費標準包括現金收回和抵押資產收回兩個類別,并均按階梯式付費。其中,在抵押資產收回類別中,1000萬元以上按0.5%的付費標準計算;而在現金收回類別中,1000萬以上則要按1%的標準付費。
一審按抵押資產收回類別認定代理費,故收回的6000萬元執行款,被認定的代理費為30萬元。最后,法院判決蚌埠農商行向律所支付代理費30萬元。
然而,一審宣判后,蚌埠農商行和律所均表示不服,紛紛提起上訴。
二審判支付代理費74萬
對于一審的判決結果,律所在二審上訴時表示,一審代理費的計算標準系適用法律不當。
律所認為,蚌埠農商行所得的6000萬拍賣價款,是以現金方式收回的,不是以抵押物的資產收回方式抵付的,故一審法院判決按抵押的資產收回及定額付費的方式與合同不符,其要求蚌埠農商行按現金收回欄及階梯式收費標準支付律師費。
蚌埠農商行則依舊主張自己不應支付律所要求的代理費,要求二審法院駁回律所的訴求或將案件發回重審。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是蚌埠農商行是否應支付代理費以及代理費如何認定。
雙方簽訂的《法律顧問合同》及《委托代理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二審法院對此予以確認。
基于此,二審法院表示,律所接受蚌埠農商行委托后,依約指派律師就委托案件開展訴訟立案、參加庭審、申請執行等工作。相關合同約定了代理費的計費方式,但未明確約定收回貸款的方式,同時也并未排除通過法院執行拍賣抵押資產方式收回的貸款,故蚌埠農商行以執行拍賣方式收回的貸款應當向律所支付代理費。
對于代理費的具體認定標準,二審法院指出,根據律所提供的雙方簽訂的有關合同,對于變賣抵押資產按《法律顧問合同》附件“現金收回”一欄標準計算代理費。故代理費應按現金收回標準的階梯式計算方式認定。
最終,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改判蚌埠農商行向律所支付代理費74.1萬元,并支付相應違約金。同時,裁定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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