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撂倒”白云山!“神醫華佗”有點忙,打了78個侵權官司
歷史名人成商標,妥否?
作者/伍玥?編輯/高巖?來源/野馬財經
古代先賢,不僅能傳承與發揚歷史文化,還能注冊商標古為今用,但引發的爭議也不小。
我國古代偉大的思想家“孔子”、“孟子”,著名的醫學家“華佗”“張仲景”“扁鵲”“李時珍”,古代著名的軍事家“諸葛亮”等知名古代歷史名人姓名均被注冊成商標。
以被譽為“外科鼻祖”的“神醫華佗”為例,他本人肯定預料不到,千年之后,自己竟然會卷入現代商戰中。
近期,安徽亳州企業華佗國藥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徽華佗國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佗國藥”)公告了多起涉及“華佗”商標的勝訴案件,案由涉及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等。華佗國藥是一家以中成藥生產研發為主的制藥企業,成立于2009年,目前由3名自然人持股,持有“華佗及圖”商標,范圍涉及第5類藥品(出口產品)。
彼時,華佗國藥是從安徽華佗國藥廠買來的,后者將其醫藥經營資產以及“華佗”商標全部轉讓給華佗國藥。
天眼查顯示,華佗國藥的開庭公告126起,其中,55.7%的案件身份為原告,超6成案件案由為侵害商標權糾紛,近50%的案件發生在2024年。
在這場商標奪權大戰中,“中藥三劍客”之一的廣州白云山(600332.SH)也被動應戰。
2016年,華佗國藥以商標近似為由,對白云山2006年申請注冊的“奇星華佗再造”商標進行無效宣告請求。隨后,白云山反擊,針對該商標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華佗國藥參與了答辯,最終裁定該商標維持。此后,白云山不服該裁定,一度發起行政訴訟將商評委訴至法庭,但未能勝訴。
時代的車輪滾滾向前,有些品牌不斷壯大,有些卻已銷聲匿跡,或被反噬。
作為華佗的故里,華佗國藥占據了地理優勢。其指控各家公司侵害其經營多年的“華佗”商標權,被告方則認為其商業模式與圖片領域的視覺中國、東方IC等類似,甚至有“碰瓷式”、“釣魚式”維權之嫌。制藥企業僅憑家鄉或是行醫地的關系就通過注冊商標,獨占歷史名人的聲名是否合理和公允?這類商標維權大戰中,究竟孰是孰非?
01
涉嫌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昔日合作伙伴被判賠200萬
2024年4月,華佗國藥起訴泰安市華佗國藥大藥房有限公司(簡稱“泰安華佗”)、南京中脈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東營佐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稱3家公司存在侵害其第6844004號“華佗 HUATUO”、第3469238號“華佗”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索賠金額為1000萬元。
10月30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出爐。法院認定,泰安華佗和其他二家被告公司生產、銷售的案涉商品玉米葛根枳椇子膠囊保健食品包裝上的經銷商名稱突出標注“華佗國藥”字樣,經營的網店突出使用“華佗國藥”字樣,對于“華佗國藥”標識的使用屬于指示商品來源的商標性使用,在相關公眾中產生了混淆誤認,損害了原告華佗國藥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判罰三被告共同賠償原告150萬元;判罰被告泰安華佗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向原告賠償50萬元。目前,泰安華佗已提起上訴,并獲受理。
我國《商標法》有規定,商標以注冊在先為原則而不是使用在先為原則。
可以說商標誰先注冊了就是誰的。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侵權行為,商標權利人可以進行維權。
來源:中國商標網
據中國商標網數據顯示,截至12月22日,“華佗”關聯商標有4821件,涉及醫藥、白酒、保健、器械、食品、酒類、飲料、化妝品等各類行業。其中“漢華佗”“起源華佗泉”“華佗贊”等眾多商標僅一字之差,令人傻傻分不清楚。而安徽亳州當地多家企業已競相申請注冊“華佗”相關商標,華佗國藥是其中之一。
其實,蘇州醫療用品有限公司最先申請注冊第一枚“華佗”商標,商品服務范圍為第10類(醫療器械)。1981年,華佗國藥申請注冊了第二枚“華佗”商標即第130962號“華佗及圖”商標,商品服務范圍為第5類藥品(出口產品)。
來源:中國商標網
華佗國藥在其官網稱,自己是“華佗”系列商標在藥品等相關商品上的商標權人,自1981年起“華佗國藥“作為企業字號使用,商標及企業字號均受法律保護。
京師律師事務所張翠英律師表示,歷史或現代某領域知名的人名、地名等屬于公有領域的元素,理論上是可以作為商標標識或商標標識的一部分向商標局提交注冊申請。但以目前的審查標準來看,可能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誤認的、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不良影響的商標,會在審查中予以駁回。
華佗國藥官網稱公司生產的救心丸起源于《中藏經》記載流傳的華佗方劑,是當時華佗用來治療胸痹心痛、中風偏癱,以及中暑、心胃氣痛等病癥。華佗弟子李當之將此方傳承下來,傳于后世。
因此,華佗國藥在該商標保護中具有先天的地理優勢。不過,《中藏經》又名《華氏中藏經》,在史學界中,傳說是華佗所作,但真實性并未確定,且成書年代尚無定論。
根據判決書信息,泰安華佗由幾名個人股東與原告華佗國藥于2014年簽訂協議所設立,主營藥品零售等業務,華佗國藥初始占股達51%。即當時泰安華佗實際上是華佗國藥的控股子公司。泰安華佗設立之初,作為控股股東的華佗國藥就與其約定,泰安華佗不得幫助第三方使用或模仿與“華佗國藥大藥房”相同或相近的字號、商標、特許標識及其他與連鎖藥店經營體系有關的任何標識。
據此而言,雙方曾對泰安華佗“華佗國藥大藥房”相關商標、字號的使用有過約定。
之后,泰安華佗股權結構幾經變動,華佗國藥將其持有的股份轉讓。2018年,華佗國藥退出股東列表。
昔日的合作伙伴,今日成了競爭對手,對簿公堂。泰安華佗被告冤嗎?
02
鎩羽“華佗爭奪戰”
泰安華佗冤不冤?
對此,泰安華佗相關負責人的表態與判決書的信息有所出入。據其說法,泰安華佗現任股東受讓公司股權時,前任股東并沒有披露泰安華佗初始投資人之間上述商標使用約定,公司交接的文檔里也沒有相關協議。開庭時,甚至連作為證人出庭作證的前任股東都對這類協議一無所知。也就是說,新股東不知道老股東的《泰安華佗公司投資協議》、《補充協議》等秘密約定,他認為繼續沿用公司原有字號進行經營是合法的。但是,這個抗辯理由并未被法院采納。
張翠英律師表示,公司使用商標、字號在商品上,首先確認的就是是否有專用權,所以新股東不知情并不是抗辯的事由,只能說內部合規不嚴謹,若是基于聯營關系、合同進行使用,那需要看是否到期,是否終止,若是終止了,依然繼續使用的,那屬于明知了。侵權沒有什么不同,僅是原被告雙方的之前存在聯營關系。不過基于此,原告可以主張被告惡意,是賠償金額的考量因素。
來源:罐頭圖庫
不過,泰安華佗負責人介紹,2018年,泰安華佗與華佗國藥切割股權關聯后,華佗國藥仍繼續向泰安華佗提供貨源,其對于泰安華佗繼續使用帶有“華佗國藥”公司名稱的情況知情且從未提出過異議。
判決資料顯示,2019年至2024年,華佗國藥的商品在天貓、京東、拼多多等平臺銷售,商品主要包括速效救心丸、六味地黃丸、夜寧顆粒等藥品及固之源片等保健食品,商品包裝盒上標注有“華佗”“華佗及圖”“華佗HUATUO”商標。
在各網購平臺搜索“華佗”商品,來自華佗國藥的商品并不多,多數來自全國各地不同的藥房、保健類公司。而華佗國藥的銷售渠道、收入等數據并未公開。
有關華佗國藥的財務狀況,泰安華佗的辯護律師提出:“由安徽安泰普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2014年度至2018年度華佗國藥財務報表審計報告顯示,2013年至2018年,華佗國藥營業收入從4億元逐步增長至6.5億元”,該證據明顯為其單方委托所形成,其真實性、關聯性和證明內容均無法核實。”
張翠英律師認為,商標權利人對注冊商標的使用是否使商標價值顯著增加,并不是其是否可以維權的依據,也不是判斷他人使用行為是否侵權的因素,注冊商標知名度、使用情況僅是在商標侵權案中法院酌定侵權賠償額的考量因素之一;同時若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成立,也不因為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了巨大的商業價值反而予以支持,當然也不是侵權人不侵權的抗辯事由。
另外,華佗國藥官網自稱2006年“華佗”商標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因此,其在訴訟中稱,泰安華佗未經許可使用含有“華佗”字樣的標識,侵犯其馳名商標權益。
來源:中國商標網
不過,根據規定,馳名商標年限是10年,到期續展。同時,據商標局信息,目前,華佗國藥只有“力源”一個馳名商標。“華佗”為著名商標,且已失效。對此,泰安華佗曾提出異議。后來法院認為,本案不具有認定馳名商標的必要性,因此對于原告要求認定其第 130962 號“華佗及圖”商標及第 3469238 號“華佗”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主張,不予支持。
張翠英律師表示,馳名商標的認定比較嚴格,比如銷售區域至少是個省份,省級或部級榮譽,連續三年的銷售表、納稅情況、廣告宣傳情況等。2013年《商標法》修改后,不能進行推廣宣傳了,只是行政維權上保護面廣一些,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在全國范圍內受保護的(港澳臺除外),還會涉及跨類保護。
03
78起商標侵權訴訟
官司打到最高院
事實上,除了泰安華佗,近年來,華佗國藥以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等原因,將多家公司訴至法庭。
來源:天眼查
據天眼查信息,華佗國藥的侵害商標侵權糾紛案件78起,占比62.4%,今年的開庭公告有56起。
華佗國藥對外投資的公司共有29家,多集中成立于2011年至2020年的十年間,多數公司名稱中包含“華佗國藥”,且由華佗國藥大比例占股或控股,構成其龐大的商業版圖。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9家公司已成為“歷史對外投資”,除一家已改名注銷外,其余8家公司名稱中仍含有“華佗國藥”。這些公司是否同樣與華佗國藥簽有類似的商標、字號保護性質的協議、面臨同樣的侵權糾紛風險?投資設立關聯企業,撤資后此前這些企業在公司名稱中使用商標是否需要更名以化解風險?
11月28日,華佗國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駁回華佗國藥(廣東)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華佗國藥(廣東)大藥房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這起打到最高院的案件,在最初的一審中,北京知產法院認為華佗國藥廣東公司構成商標侵權,但雙方曾簽訂投資協議書,華佗國藥明知并曾明確同意“華佗國藥”廣東公司在其字號中使用“華佗國藥” 的字樣,因此判定華佗國藥廣東公司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到了二審,北京高院改判認為,華佗國藥廣東公司構成商標侵權,同時,至2017年,華佗國藥公及其子公司均不再持有“華佗國藥”廣東公司的股份 ,?二者之間不再具有法律上的聯系。因此,華佗國藥廣東公司不再具有使用“華佗國藥”字號的法律基礎。
華佗國藥廣東公司與泰安華佗的遭遇類似,均是股權交割之后,遭到華佗國藥的起訴。
來源:罐頭圖庫
另外,在今年5月的一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的二審中,被告江西拓正實業有限公司上訴稱,華佗國藥的“華佗”商標在全國范圍內影響力有限,其“華佗”字樣的知名度本身更多來源于作為醫藥文化歷史名人的華佗。華佗國藥利用“華佗”作為我國文化領域的歷史名人的知名度和使用的廣泛性,開展“碰瓷式”維權,惡意斂財,已經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應予以無效宣告。
江西拓正還在判決書中稱,這一系列案件,取證成本非常低廉,平均每案判賠金額達數萬甚至十萬以上,僅山東一省現在就有數十件,數量還在不斷增加。加上全國其他省份,系列案件判賠金額最終無法估量,這種幾乎無本萬利的商業維權利潤之豐厚比華佗國藥自身主營業務利潤都要高,無疑是助長了其通過商業維權獲取利潤之動力,此種行為不應予以鼓勵和提倡。
然而,這類辯護意見并未被法院采納,侵權方江西拓正最終敗訴。最終,還是維持一審中“產品標識近似,侵害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判決。
此次敗訴的泰安華佗負責人也認為,華佗國藥對昔日子公司的追責屬于“養肥了再殺”。現在泰安華佗經營向好了就提出訴訟,讓人不得不懷疑其是進行“釣魚訴訟”。
張翠英律師表示,突出使用“字號”行為,根據具體行為,通常會構成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若是規范使用營業執照上已登記的企業字號全稱,通常不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至于是否把訴訟當經營性行為、逐利性訴訟,即知識產權惡意訴訟。這是近年來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問題,通常涉及復雜的權利認定和主觀惡意判斷。
值得注意的是,互聯網版權圖片交易平臺視覺中國(000681.SZ)、圖片技術服務商東方IC均被媒體詬病“維權式”商業模式,濫訴、浪費司法資源,其中視覺中國還曾因“國旗國徽”維權風波事件,被天津網信辦以傳播違法有害信息行為處以行政罰款30萬元。
越來越多的權利人已經將維權行為發展成一種標準化、流程化、批量化的“產業”達到以訴創收目的。北京市邦盛律師事務所官微撰文表示:“企業的維權行為應注意避免被認定為釣魚式維權,謹慎選擇維權方式。釣魚式維權的最終結果不僅存在證據不被采納的可能性,還可能導致承擔惡意訴訟的損害賠償責任。維權應該建立在正當、合法且合理的基礎之上,尊重并維護市場的基本秩序。相信在各方努力之下,知識產權將回歸最本質的作用,而不是非法牟利的工具。”
04
歷史名人成了商標,妥嗎?
在中華文化的浩瀚長河中,歷史名人承載著厚重的歷史與文化底蘊。然而,“屈原”淪為豬飼料、“岳飛”被注冊在汽車照明設備商品上、“秦始皇”被注冊在貴重金屬、服裝商品上、“貂蟬”被注冊在健美按摩設備商品上......近年來,很多歷史名人都沒有逃過被搶注成商標的命運。
天眼查信息顯示,已故知名作家“瓊瑤”曾被多方申請注冊為商標,涉及廣告銷售、教育娛樂、方便食品等,除由瓊瑤兒媳婦何琇瓊任負責人的怡人傳播有限公司成功注冊多枚商標外,其余商標申請多已被駁回,處于無效狀態。
《商標法》沒有明確禁止將地名、他人或名人姓名申請注冊為商標,法律所禁止的是“誤導公眾、妨害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另外,還有規定,申請注冊商標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既包括他人享有的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也包括姓名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尤其是在申請注冊“古代歷史人名”時,出發點應當在于發揚光大我國古代歷史人物的歷史智慧、優秀文化,樹立“古代歷史人名”的正面形象,避免將其注冊為商標產生不良影響。
從李子柒與杭州微念公司的對簿公堂可以看到,商標作為一種無形資產,能在“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中進行有形增值。
來源:罐頭圖庫
張翠英律師表示,經營性企業通過注冊歷史或現代某領域知名的人名、地名等元素注冊商標,是因為這些元素本身具有獨特的文化內涵和地理特征,能夠引起人們的共鳴和情感聯系,形成企業獨特標識和品牌形象,易于消費者識別和記憶,提升企業的市場知名度和競爭力。
不過,也有學者認為,歷史是民族文化遺產,是公共資源,一家獨占,據為己有,不利于文化的傳承和發展。而商標權是私權利,具有很強的排他性,若由特定人申請注冊,則會影響到其他大多數人的使用。
我國對商標知識產權的保護體系越來越完善,同時強調文化遺產的社會屬性。《商標法》對歷史名人、非遺文化保護也有相對條款。例如,如果未先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名稱進行商標注冊保護,而他人進行的名稱搶注等,無法適用《商標法》對應條款。在此種情況下,更多的是回歸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屬性本身,從“社會性”“公共利益性”的社會權益層面進行強保護。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熊文聰曾對《中國知識產權報》表達觀點:“在歷史名人的公開權已經過期,其姓名、肖像等均已進入公有領域后,任何人都可以對其進行自由、無償的使用,但這種使用仍然要符合法律的規定,符合公序良俗原則,不得對特定歷史名人的相關符號信息進行歪曲、篡改乃至詆毀性使用,否則就可能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文化基因的安穩傳承,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久遠的歷史名人,小小的一枚商標,引發的討論令人深思。
你如何看待歷史人物成為商標?你還知道哪些特別的商標?留言聊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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