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雛軍:我要的是絕對的清白
兩天庭審共計約26小時,顧雛軍能等來新的“判決”么?
作者丨離庭
來源 | 阿倫特別說
持續兩天緊張的庭審終于結束,顧雛軍露出難得的笑容,6月14日晚上11點,顧雛軍在其下榻的酒店向大家的關心表示感謝。 “5月15日,我知道檢方新遞交了有關挪用6300萬元的證據時,我很吃驚,我睡覺每半個小時都會清醒過來,如果該證據屬實,那就完了。不過我現在暗自慶幸,能睡好覺了,即使有人在我背后開槍也無所謂了,因為我提前發現了該證據存在真偽問題?!鳖欕r軍說。 不過證據是否存在真偽以及顧雛軍等人的罪名最終如何認定,還有待法院最終判決。
6月14日晚上6點48分,顧雛軍再審一案暫落帷幕,法院當庭未宣判,單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的庭審意見讓“翻案”現曙光。
顧雛軍一行人在晚上10點左右走出第一巡回法庭后驅車前往酒店,顧雛軍還未吃飯,在酒店咖啡廳點了一份炒飯,服完藥后,5分鐘不到便光盤。問及庭審后的心情,他笑著說:“好在打掉了一條證據,不然我沒有興致跟你聊。”
上圖為顧雛軍在酒店咖啡廳
顧雛軍案庭審兩天共計約28小時,顧雛軍方認為三個罪名都應無罪,最高檢出庭檢察員認為,顧雛軍等人的“虛報注冊資本罪”與“違規信披罪”均應改判,按無罪處理。“挪用資金罪”中涉及6300萬元的事實不構成犯罪,涉及2.9億元的則“定性準確,量刑適當”。
在法庭上,顧雛軍方與檢方激烈交鋒,并指控檢方“作偽證”,針對顧雛軍等被告及律師在庭審中情緒激動和發言不適當,審判員提醒并訓誡多次。
自辯70分鐘,兩個半無罪
6月13日的庭審從上午8點半持續到當天深夜11點半休庭未審理完結, “這是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次審案子到這么晚”,一位法庭人員表示。
6月14日上午8點半,庭審繼續,進入到法庭辯論階段。
8點37分,顧雛軍再次提出最高檢檢察員趙景川、助理檢察員楊軍偉回避,理由為最高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書》系偽造,但該請求再次被審判長當庭駁回,稱“是不是偽證要經過本庭審理以后決定”。
而該意見書是檢方作為新證據之一提交給法庭的,用來證明顧雛軍挪用了揚州亞星6300萬元。
顧雛軍進入自行辯護環節,發言長達70分鐘,針對原判認定的三項罪名逐一進行反駁,并多次提到自己遭受了“貪官污吏”的陷害。
針對資金挪用罪,顧雛軍當庭辯解陳述:“事實的真相是格林柯爾根本不欠科龍錢,反而是科龍欠格林柯爾錢,借錢居然借出了一個資金挪用罪,這是最荒唐的事情?!睂徟虚L兩次提醒顧雛軍,稱“不要再講故事了,法庭辯論要圍繞法庭調查的事實”,顧雛軍結束發言,表示“要去上廁所”。
顧雛軍辯護律師則辯稱:“這種資金調配,互相資金拆借,在股東基本重合的私營企業集團內部大量存在,實質是絕對控股股東調用自己的錢,沒有陷害局外人利益,情節顯著輕微也不應以犯罪追究。”
根據庭審記錄,下午3點零5分,檢察員對原審裁定的三宗罪“發表意見,其認為顧雛軍等人在調整完善注冊資本結構過程中實施了虛報注冊資本行為,但行為社會危害較小,屬行政違法范疇,不構成犯罪;科龍電器通過壓貨方式進行虛假銷售,導致財報含有虛假成分,但證據不足以證明造成對股東以及其他人利益的后果,應按無罪處理;顧雛軍等人挪用揚州亞星客車6300萬元的行為基本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且在案證據不能證實顧雛軍等謀取了個人利益,不構成資金挪用罪; 顧雛軍等人挪用科龍電器與江西科龍合計2.9億元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量刑適當。
這意味著,除了2.9億元那兩筆資金挪用,檢方在庭上的意見為其他應無罪。值得注意的是,在原判中,挪用資金罪量刑最重,刑期達8年。
檢察員在說完第二項罪名不應認定為犯罪后,補充道“檢察機關建議不追究顧雛軍等人的刑事責任,并不是說顧雛軍等人不需要承擔其他法律責任。對科龍電器和顧雛軍等人的違法行為,中國證監會已于2006年6月15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且,國務院最終裁決維持了中國證監會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不愿留尾巴,激烈交鋒
聽完審查員的陳述意見后,陳有西表示“對于我們申訴的兩項罪名最高檢認定不構成犯罪,我們表示感謝,但保留了尾巴,我們不能同意”。
所謂的“尾巴”,有三條:第一,對于虛報注冊資本的罪名,檢方認為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顧雛軍方則認為沒有危害,反而增強了社會償付能力以及企業資信;第二,對于虛增利潤違規披露的罪名,最高檢以沒有證據證明損失為由認為無罪,但是認為顧雛軍等人仍進行了虛假披露,為證監會的違法行政行為,留下了尾巴,最高檢不必為證監會背書;第三,2.9億并非挪用資金,而是顧雛軍合法的收回債權的行為,也應案無罪處理。
陳有西庭辯:“不能將企業拆借認定位個人挪用,科龍和格林柯爾均為獨立法人,其資金不能算作顧雛軍的個人資產。此外,如果認定是挪用,這兩筆資金,分別調取了3、5天就無息歸還,顧雛軍這么長期的貢獻,調取3天就認定挪用嗎?”
對于“尾巴說”,檢察員則認為,首先顧雛軍等人提供虛假財會報告行為的認定為定性評判。其次,挪用資金罪量刑適當,資金線路圖可以證明3天內9億元從科龍電器已經江西科龍劃轉到揚州格林柯爾驗資賬戶的全過程。
“需要強調的是,揚州格林柯爾成立之前,其驗資賬戶的資金實際上就是顧雛軍的個人資金,這是本案認定的核心和關鍵所在,此外,根據資金挪用罪的犯罪構成,無論被挪用的資金是否歸還,不影響該罪名的認定。”檢察員說。
庭審結束后,在談到對于庭審的感受時,顧雛軍稱最成功的是打掉了6300萬元資金挪用罪名,他繼續指出“對我來說,如果留一條罪,翻案都沒有任何意義,我要的是絕對的清白,所以我現在要搏命,至于那些小尾巴,我不擔心”。
北京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稱“從這次最高人民法院庭審情況分析,顧雛軍被判無罪的可能性還是較大的”。他解釋道,首先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開庭之后公開表示,顧雛軍虛報注冊資金罪名不成立。在法庭判決之前,作為控訴方做出這樣的表態,是非常少見的。另外,從庭審中雙方質證情況看,另外兩項罪名中,在案件定性和情節認定上,有較大爭議,對審判機關來說,存在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在保護民營企業家群體的大背景下,對不是必須追究的行為,法院很可能認定無罪,或者折中認定罪行輕微但免于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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