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竟有這樣的券商員工!騙取客戶百萬資金炒股,7個月賠光,看法院如何判
在金融行業,非法占用、騙取客戶資金是一條紅線,可還是有從業人員“以身試法”,最后被法律嚴懲。
來源:財聯社
在金融行業,非法占用、騙取客戶資金是一條紅線,可還是有從業人員“以身試法”,最后被法律嚴懲。 根據裁判文書網近日公布的一則判決書顯示,前中原證券石家莊營業部二部經理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高收益,通過虛假簽訂委托投資財通基金定向增發協議,騙取被害人馬某100萬元,隨即投入股市用于炒股和償還個人債務,但炒股最后卻全部虧損。 經法院審理,張某某最后被判處11年有期徒刑,罰款20萬,相關涉案贓款需繼續追繳返還被害人。 虛構高收益騙取客戶百萬資金炒股,7個月賠光50萬 事情發生在2015年9月。 張某某稱,2015年9月份,自己開始準備做平安銀行的股票定向增發,并向馬某介紹了這個業務,說預期收益是投資額的1.5-2倍,最少需要投資300萬元。 財聯社查詢發現,2015年5月,平安銀行的確曾發布公告稱,已通過定向增發向中國平安、財通基金、易方達資管、華富基金、上銀瑞金資管、泰達宏利基金、銀河資本等7家機構,以16.70元價格發行5.988億股,合計募集資金約100億元 。 馬某方面表示,平安銀行定增張某某承諾的收益為3至8倍,期限18個月,每份200萬元。一開始,馬某認為有風險不愿意投資,但張某某則對其表示沒有風險,可以保證本金安全且不低于銀行利息,且200萬元的份額張某某聲稱兩人湊一份,各出100萬元,并隨后幾天又向馬某出示了一份打印的委托書。 根據馬某提供的委托書顯示,2015年9月24日,馬某委托被告人張利科全權代理辦理參與財通基金定向增發相關手續,約定期限15-18個月。 一番游說之下,2015年9月初,馬某給張某某提供的一個上?;鹳~戶中匯入了100萬元,沒幾天錢便被退回。 張某某稱該投資項目已經結束,可以投資另外一家公司,但是要求馬某必須把錢匯入他的個人賬戶,然后由張某某一起投資基金,當天馬某便把100萬元匯入張某某提供的個人賬戶。 值得注意的是,這100萬元,張某某并沒有投資基金,而是輾轉投向自己妻子的股票賬戶中(該賬戶由張某某操作)。 當時,張某某還有組織同事的客戶和同學投資平安銀行的股票定向增發,金額共計50萬。但張某某所說的平安銀行的股票定向增發沒有做成,兩位出資人要求還錢,張某便從股票賬戶拿出50萬元還債,這樣馬某投資的錢還剩下50萬,但是隨即也全部虧損。中原證券的業務流水證明,從2015年11月4日至2016年6月3日,張某某投入股市的資金全部虧損。 2017年4月,馬某投資的100萬元已經到了張某某當初承諾的18個月的期限,于是馬某聯系張某某,張某某推脫沒時間,隨后則明確表示100萬元已經無法歸還,當初投資的基金公司賬戶被凍結,錢退不回來。馬某想要張某某提供投資的憑證,但張某某無法提供。 在此之后馬某也無法聯系張某某,于是2017年10月,馬某便報警處理,2018年10月18日,民警在一會所內將張某某抓獲。 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一審判決中,長安區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方法騙取他人錢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照相關法律,作出判決:一、被告人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二、涉案贓款1000000元,依法追繳,返還被害人。 宣判后,被告人張某某上訴提出,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犯罪。 對次,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判決中認為,張某某在獲取被害人錢款前存在與上海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林某聯系,咨詢平安銀行定向增發產品一事,也向被害人承諾幫助購買該定向增發產品,但與被害人簽訂代理委托書,獲取被害人100萬元錢款后,隨即投入股市用于炒股和償還個人債務,致100萬錢款無法返還被害人,足以證實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實施了詐騙被害人的行為。據此,張某某的辯解意見不予采納。 另外,二審期間,張某某出具還款證明材料,2019年9月27日,張某某妻子郭某代向被害人馬某還款10萬元。 綜上,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方法騙取他人錢款1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構成詐騙罪。二審期間張某某積極償還被害人10萬元,予以從輕處罰。依照相關法律,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并返還被害人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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