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寶”第一案開庭!中行已吃5050萬元罰單
12月24日上午,備受關注的中行“原油寶”第一案在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作者:金融機構部
編輯:繆凌云
來源:獨角金融
12月24日上午,備受關注的中行“原油寶”第一案在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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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案件,是原油寶投資人與中國銀行金融衍生品種交易糾紛一案;由于此次是原油寶事件發生后的首次開庭,因此也被成為原油寶事件“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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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起訴中國銀行的投資者不在少數,鼓樓法院這次開庭審理被視作評判的參考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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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第一案的原告投資者,有哪些訴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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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要求賠償全部本金、利息
根據新浪金融研究院介紹,在此次開庭的原油寶“第一案”中,當事人柏先生投資本金總計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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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中行拿出和解方案,承擔投資人負價虧損、歸還投資人被扣劃保證金,并補償20%持倉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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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先生表示不認可中國銀行對此事的解決方案,要求中行賠償100%本金和相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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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拒絕和解的原因是他認為投資人與中行之間的責任沒有理清,中行責任肯定不止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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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博上,此次庭審本來是要全程公開的,但是有投資者發現,在12月21日晚上直播鏈接失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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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微博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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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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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過頭來看,“原油寶”事件風波難平,在于發生“穿倉”事件之后,投資者和中國銀行各自應當承當多少責任,中國銀行給出的解決方案是否公道——這些關鍵問題的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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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油寶”之殤
時間回到半年前,4月20日晚,原油期貨價格大跌305.97%,首次收于負值。美原油期貨2005合約4月21日是最后一個交易日,而中行原油寶4月20日展期,正巧碰到了歷史上最低結算價-37.63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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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巨額虧損,一些投資者在話題中提出疑問:為什么不在20日22點停止交易價結算?停止交易了為啥不平倉、不移倉?50%保證金預警和20%斬倉沒用?機構失誤投資者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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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4月22日,原油寶投資人收到中行短信,“經我行審慎確認,美國時間4月20日,WTI原油5月期貨合約CME官方結算價-37.63美元/桶為有效價格……我行原油寶產品的美國原油合約已參考CME官方結算價進行軋差或移倉。請多頭持倉客戶根據平倉損益及時補足交割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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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銀行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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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投資人在網上吐槽稱:“虧了33萬本金,還要支付給銀行3倍費用,接近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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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號22:00過,我想平倉,結果它22:00就停止交易了。結果它按收盤最低價結算。不是說了20%斬倉強平嗎?怎么會倒貼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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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投資人則認為這筆損失不應由自己承擔,“22點之后,客戶已經沒有交易了,客戶不該承受停止交易時間節點后的損失。中行應該按照4月20日22點停止交易的時間節點的報價11.7美元結算,而不應該按照-37.63美元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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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表示,中行原油寶的產品設計若是為合約最后交易日,則交易時間為8:00-22:00,為何在晚十點沒有進行移倉換月?他表示如果中行按照交易時間進行移倉,投資者損失可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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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對洶涌的輿論質疑,中國銀行在5月份拿出了和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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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銀行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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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有投資者收到中行通知,稱中行愿意承擔投資人負價虧損、歸還投資人被扣劃保證金,并補償20%持倉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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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樣的和解方案,很多投資者并不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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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微博討論
5月6日晚上,一封寫給中國銀行總行、落款“原油寶穿倉事件受害人”的公開信在微博上熱傳。信中表示,要求國家有關部門成立專案組,徹查事件全過程,問責相關責任人員,同時還表示“投資者不承擔原油寶賬戶項下涉及的所有虧損(包含本金全部損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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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雙方的分歧,中銀律師事務所付明德律師向獨角金融(微信號:uni-fin)表示:“如果中行有過錯,且投資者的損失與過錯存在因果關系,則賠償太少不合適。”同時,油價變成負數是“黑天鵝事件”,付明德律師認為在這樣的情況下,中行可以減輕點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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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新高的律師事務所李華思律師在《原油寶穿倉事件的法律責任分析|新高的觀點》一文中說:“原油寶穿倉事件的追責問題中爭議極大的是原油寶產品的性質,原油寶產品究竟是期貨性質還是理財性質,在期貨領域,穿倉是基本交易常識,在理財領域則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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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文還提到,2019年11月8日公布實施的《九民紀要》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進行了專門規定,基本原則是“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并明確表示“在推介、銷售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和提供高風險等級金融服務領域,適當性義務的履行是‘賣者盡責’的主要內容,也是‘買者自負’的前提和基礎。”此處的適當性義務,通俗理解就是將風險合適的產品賣給能夠承受相應風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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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罰款5050萬元
針對該事件,銀保監會于5月中旬啟動了對“原油寶”事件的調查,并于12月1日向中國銀行開出了罰單。
罰單一共有3張,分別給了中國銀行本部、中行全球市場部總經理王衛東以及全球市場部原總經理甄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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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被罰了5050萬元,兩位高管分別被警告并處以罰款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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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給中國銀行的處罰理由是“產品管理不規范,包括保證金相關合同條款不清晰、產品后評價工作不獨立、未對產品開展壓力測試相關工作等;風險管理不審慎,包括市場風險限額設置存在缺陷、市場風險限額調整和超限操作不規范、交易系統功能存在缺陷未按要求及時整改等;內控管理不健全,包括績效考核和激勵機制不合理、消費者權益保護履職不足、全行內控合規檢查未涵蓋全球市場部對私產品銷售管理等;銷售管理不合規,包括個別客戶年齡不滿足準入要求、部分宣傳銷售文本內容存在夸大或者片面宣傳、采取贈送實物等方式銷售產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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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的依據是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1條、46條及審慎經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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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角金融(微信號:uni-fin)還注意到,11月27日,包括工行、農行、建行、交行、招行、平安、中行在內的7家銀行接連發布公告,宣布暫停相關貴金屬業務新客戶開立交易賬戶。有分析人士認為,此舉反應了在“原油寶”事件之后,銀行普遍提高了風險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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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寶”穿倉事件,你認為責任在誰?歡迎評論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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