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出爐,直擊賠付率低、傭金畸高、銷售行為不規范等突出問題
與賠付情況掛鉤的費率調節機制的建立,將逐步淘汰賠付率過低、定價明顯不合理的意外險產品。
作者/李丹萍?來源/藍鯨財經
藍鯨保險獲悉,今日,銀保監會正式下發《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范意外傷害保險經營行為,直擊賠付率低、傭金畸高、銷售行為不規范等突出問題,推動意外傷害保險業務高質量發展。該《辦法》將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要求,未來意外險費率定價將與賠付情況直接掛鉤,逐步淘汰賠付率低、定價明顯不合理的產品,連續三年保費收入超過500萬元且平均賠付率低于50%的短期意外險產品,保險公司需及時調整費率。針對以往部分意外險傭金畸高等亂象問題,各保險公司需報備傭金費用率上限,引導機構合理支付傭金費用,降低產品價格。
《辦法》同時明確意外險經營管理的“負面清單”,列明九類禁止性行為。業內分析指出,通過銷售行為“負面清單”以及強化監督問責,此前意外險市場中搭售和捆綁銷售、銷售誤導等突出問題將得到有效遏制。
完善意外險費率市場化形成機制,規范市場秩序
意外險是一種保費低廉、保障范圍靈活、保障功能較強的險種,社會需求廣泛,客戶數量眾多。然而,由于意外險市場基礎薄弱,意外險定價機制科學性不強,銷售行為不夠規范,功能和作用發揮不夠充分,與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要求不相適應。
在此背景下,2020年3月,銀保監會下發《關于加快推進意外險改革的意見》,改革任務圍繞推進市場化定價改革、強化市場行為監管、夯實發展根基三個方面開展,寄望有序推進意外險市場“重在治本、標本兼治”的各項改革措施,徹底解決意外險價格扭曲的問題根源,改變市場亂象叢生的局面。
此后各項工作陸續展開,2021年4月,《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在業內征求意見;9月,中國精算師協會、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以及中國銀保信正式發布《中國保險業意外傷害經驗發生率表(2021)》,填補國內意外險發生率研究測算工作的空白,促進意外險科學定價、產品創新。
如今,改革工作再進一步,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監管的新法規出臺。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中長期看,《辦法》有助于進一步完善意外險費率市場化形成機制,規范意外險市場秩序,促進意外險市場長期健康發展。
具體來看,對市場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產品費率更加科學。與賠付情況掛鉤的費率調節機制的建立,將逐步淘汰賠付率過低、定價明顯不合理的產品,使意外險價格充分反映歷史數據、行業經驗和市場供求關系。二是傭金費用率更加合理。意外險賠付率等經營信息分階段的公開披露和傭金費用率備案制度的實施,有助于推動保險公司合理支付傭金費用,更好保障消費者權益。三是市場秩序進一步規范。通過銷售行為“負面清單”以及強化監督問責,搭售和捆綁銷售、銷售誤導等突出問題將得到有效遏制,意外險市場秩序得到進一步整頓和規范。
據悉,為確保意外險市場平穩運行,《辦法》從2022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對辦法發布前已經審批或備案的意外險產品,給予一定的過渡期。
賠付率過低、渠道費用過高、定價明顯不合理的產品將被淘汰
在廣泛開展調研找準意外險市場癥結的基礎上,監管部門結合意外險市場清理整頓和專項檢查工作,聚焦賠付率低、費率浮動范圍大、傭金畸高、銷售行為不規范等突出問題,深挖問題根源,從制度上有針對性地治理。
未來,意外險費率定價將與賠付情況直接掛鉤。《辦法》要求保險公司強化意外險精算監管,明確意外險業務相關報告責任準備金、產品定價、現金價值計算等相關要求,對航意險等特殊險種,計提業務相關報告責任準備金要求采用更加審慎的方法。
設定最低賠付率要求,對連續三年保費收入超過500萬元且平均賠付率低于50%的短期意外險產品,要求保險公司及時調整費率,推動保險公司轉變經營模式。
同時建立意外險價格定期回溯制度,要求保險公司每年對產品定價進行回溯,對精算假設與實際情況偏差過大的產品,應對出現偏差的原因進行解釋說明,并提出整改措施。
規范費率浮動行為,要求保險公司明確意外險費率浮動上下限、浮動依據等,強化對風險的量化分析,實現保險費率同被保險人風險的有效匹配,防止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一位保險精算人士向藍鯨保險分析指出,“一些賠付率過低、渠道費用過高、定價明顯不合理的產品將逐步被市場淘汰,也會涌現出一些能夠滿足不同職業、不同地區、不同場景人群需求的價廉物美的意外險產品”。
此外,《辦法》進一步強化意外險產品信息披露力度。對年度保費收入超過500萬元的意外險產品,要求保險公司按產品披露保費收入、賠款金額、綜合賠付率等相關信息,加大對意外險經營的外部監督。按照先個險后團險、先試點后全面的原則分階段披露,分步推進意外險經營數據、合作機構、賠付率以及典型案例等相關信息披露,逐步擴展險種范圍,細化數據維度。
意外險經營拉出“負面清單”,列明九類禁止性行為
重拳整治意外險市場亂象,規范市場行為,也是重點工作。
針對以往部分意外險傭金畸高等亂象問題,《辦法》要求各保險公司報備傭金費用率上限,對實際支付傭金費用率超出報備傭金費用率的公司,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引導保險公司合理支付傭金費用,降低產品價格,更好地讓利于消費者。
藍鯨保險了解到,此前行業內有部分意外險渠道費用水平較高,比如銀行借款人意外險、旅游意外險等,在某些渠道手續費率超過50%,而航空意外險的手續費率在有的渠道超過了90%。畸高的手續費,不僅會動搖意外險的定價基礎,損害保險行業的利益,還會在一定程度上損害消費者的權益。
此外,《辦法》明確意外險經營管理的“負面清單”,強化監管問責力度,針對意外險市場銷售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范問題,列明九類禁止性行為。
具體包括,直接或通過保險中介機構、其他機構強迫消費者訂立保險合同;在非保險類商品或服務上向不特定公眾捆綁銷售意外險;通過無合法資質的機構、未進行執業登記的個人銷售意外險;委托保險公司經營區域外的保險中介機構或個人銷售意外險,根據相關規定開展的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除外;夸大保險保障范圍、隱瞞責任免除、虛假宣傳等誤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行為;混淆意外險與責任險,擾亂市場秩序,如通過特別約定改變保障范圍,或未經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授權將意外險賠款直接支付給事故責任方等;通過保險中介機構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資金;對保險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意外險,距保單到期日前間隔60天以上預收下一保單年度保費;向特定團體成員以外的個人銷售團體意外險;以及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長遠來看,通過銷售行為“負面清單”以及強化監督問責,搭售和捆綁銷售、銷售誤導等突出問題將得到有效遏制,意外險市場秩序得到進一步整頓和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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